在我国《刑法》中,有些罪名虽然存在,但由于其构成要件的特殊性,至今尚未有实际案例,我们将此类罪名称之为僵尸罪名。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僵尸罪名:
僵尸罪名之一,破坏界碑、界桩罪:规定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条的故意破坏界碑、界桩罪,是指故意破坏界碑、界桩或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为,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现代技术的发展,边境的定位主要依赖于卫星,界碑更多是象征意义,而且通常有军事力量守护,因此在实际中几乎不可能发生这种行为。
僵尸罪名之二,走私核材料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走私核材料罪。核材料具有高度危险性和严格的监管措施,普通人几乎没有机会接触到核材料,更不用说去走私了,因此这种罪行在现实中极为罕见。
僵尸罪名之三,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这个罪名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罪名,规定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是指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缉、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的行为。犯此罪的,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要被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并且均要被制处罚金。此罪名涉及到基因编辑和克隆技术的应用,由于技术复杂且存在巨大的社会风险,目前尚未见刭有相关案例出现。
僵尸罪名之四,聚众持械劫狱罪:规定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的聚众持械劫狱罪,是指监狱外的人聚众持械劫夺被监禁在监狱中的罪犯的行为。监狱的安保措施非常严密,聚集多人持械劫狱,这种行为的实施难度极大,几乎不可能实现。本罪要求聚集多人持械劫狱,在现代社会中几乎不可能实现,可能只在古典小说中有类似故事,如《水浒传》第三十九回的江州劫法场,第六十一回的大名府劫法场。监狱的安保措施非常严密,且枪支管理严格,这种行为的实施难度极大。
僵尸罪名之五,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规定于《刑法》第三百八十条的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指科研、生产、销售单位在战时拒绝或故意延误军事订货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名为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该罪名的成立需要战争状态的存在,由于我国目前处于和平时期,不具备战争状态的条件,因此该罪名尚未有实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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