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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强奸案 田桩律师代理未成年女性被害人李某依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2026-05-13
2026年05月13日 | 发布者:田桩 | 点击:2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律师承担法律援助情况、代理被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情况。2022年6月15日,被告人陈某到保定市某校看望其老师并给该校初一年级学生传授学习经验,后在黑板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该校学生李...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律师承担法律援助情况、代理被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情况。

2022年6月15日,被告人陈某到保定市某校看望其老师并给该校初一年级学生传授学习经验,后在黑板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该校学生李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案发时系未成年人)添加了陈某微信。陈某在明知李某为幼女的情况下,分别于2022年8月某日、2022年9月某日将李某带至甲酒店、乙酒店实施奸淫。案发后,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被告人陈某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北京京创(保定)律师事务所田桩律师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由田桩律师代理被害人李某及其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陈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予以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壹拾万元整。

二、案件的主要争议。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以往的司法解释规定及司法实践是不予受理的,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第1号)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既然是“一般不予受理”,是否意味着“可以受理”,人民法院能否实际受理并支持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三、案件各方的主要观点和案件协商调解情况。

田桩律师代理本案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认为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一般不予受理”即意味着“可以受理”,被害人李某系未成年人,应予以特殊保护,故要求追究被告人陈某强奸罪刑事责任并由被告人陈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被害人李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同时,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向人民法院提出支持起诉,对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同意被害人的请求和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

案件被告人陈某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予以认可,同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壹拾万元整。

四、案件的调解、审理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被告人陈某进行了深刻的法制教育,被告人陈某认罪悔罪并由亲属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李某赔付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壹拾万元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撤回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出具(2023)冀某号刑初某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准许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及法定代理人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对该案刑事部分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出具(2023)冀某号刑初某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鉴于其能够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五、新司法解释实施,对保护未成年女性起到了实际效果,本案的法律援助依法保护了被害未成年女性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第1号)自2021年3月施行以来,司法机关在审理对未成年女性实施性侵害的案件中,对被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予以支持。本起案件,由北京京创(保定)律师事务所田桩律师,代理未成年女性向法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进行了法制教育,被告人陈某认罪悔罪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被害未成年女性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依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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