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张某盗掘古墓葬罪一案(易县-清雍正第六子-果郡王弘曕墓) 经再审 由原有期徒刑八年改判为三年
辩护人 田桩律师 保定刑事辩护律师 专业体现价值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再审审理结果。
张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一案,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多罗果恭郡王园寝”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清西陵”的组成部分,故其文物保护级别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刑罚,因张某某系犯罪未遂,故判处其八年有期徒刑。
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张某某仍不服,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予以驳回,张某某仍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做出《再审决定书》决定再审并发还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依法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并发还易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易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重新审理后作出再审判决,认定张某某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但“多罗果恭郡王园寝”不在清西陵“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之内,故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量刑不当,遂改判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本案至此审理终结。
二、田桩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张某某的二审辩护人、申诉代理人、再审辩护人。
田桩律师接受张某某亲属的委托,在张某某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的不利情况下,自本案二审起担任其辩护人,后又担任其申诉代理人及再审辩护人。田桩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托先前为“清西陵火焰牌楼”(神石坊,清西陵泰陵附属建筑)盗掘古墓葬案进行辩护的丰富经验和前期资源,先后走访了国家和省市文物部门及档案管理部门、古建筑学术机构,查阅了诸多历史古籍,对清西陵“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所包含的十四座陵寝、二座附属建筑的名称、所葬人物及生平,特别是各座陵寝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进行了充分的了解,为进行张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一案的二审辩护及代理申诉进行了扎实有效的知识储备。
三、田桩律师的基本辩护观点。
一、二审判决将“多罗果恭郡王园寝”(清雍正帝第六子弘曕墓 位于易县北岭东村)认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错误的。
“多罗果恭郡王园寝”不在清西陵“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之内,不能因“清西陵”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就将“多罗果恭郡王园寝”也认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本案的“多罗果恭郡王园寝”是清雍正帝的第六子弘曕(果郡王)之墓,位于易县梁各庄镇北岭东村,当地称其为“王爷坟”,园寝内葬有弘曕、弘曕之子永瑹(音:书)、弘曕之孙绵从、弘曕之曾孙奕湘、弘曕之玄孙载卓,共五人。
“清西陵”在1961年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中包含十四座陵寝和二座附属建筑,不包含本案所涉的“多罗果恭郡王园寝”。
“清西陵”十四座陵寝分别是泰陵、昌陵、慕陵、崇陵、泰东陵、昌西陵、慕东陵、泰陵妃园寝、昌陵妃园寝、崇陵妃园寝、端亲王园寝、怀亲王园寝、阿哥园寝、公主园寝,二座附属建筑分别是永福寺、梁各庄行宫。十四座陵寝中有四座皇帝陵、三座皇后陵、三座妃园寝、二座王爷园寝、一座阿哥园寝、一座公主园寝,共葬有八十人。
“清西陵”中的二座王爷园寝,分别是端亲王园寝和怀亲王园寝。端亲王园寝位于易县张各庄村西,所葬人物均为雍正之子,分别是是端亲王弘晖和弘晖的三个弟弟弘昐(音:分)、弘昀(音:云)、福宜。怀亲王园寝位于易县太平峪村,所葬人物是雍正之子怀亲王福惠。
“清西陵”的二座王爷园寝分别是端亲王园寝和怀亲王园寝,而不是本案的“多罗果恭郡王园寝”,不应当因“清西陵”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而把“多罗果恭郡王园寝”也认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在“清西陵”周边的易县、涞水县一带有清宫档案记载的清代王爷、公主园寝有十七座之多,现在仍有遗存的有包括“多罗果恭郡王园寝”在内的如下六座,分别是:位于涞水县水东村的怡贤亲王(允祥)园寝、位于易县上岳各庄村的果亲王(允礼)园寝、位于易县北岭东村的“多罗果恭郡王(弘曕)园寝”、位于易县南福地村的裕悼亲王(保寿)园寝、位于易县南福地村的裕庄亲王(广禄)园寝、位于易县北福地村的淳度亲王(允祐)园寝。其中只有涞水水东村的怡贤亲王园寝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第六批,国发2006第19号),序号为228,编号为Ⅱ—8,名称为“怡贤亲王墓”。
上述这些“王爷坟”当属皇帝陵的“陪葬墓”,环卫于帝陵周边,另在河北遵化的“清东陵”和辽宁沈阳的“盛京三陵”周边亦分布有众多的清代“陪葬墓”,所葬人物身份除王爷、公主外,还有功臣、保姆等,现大多数没有被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另外,“多罗果恭郡王园寝”现在由清西陵文物管理处管理,其位置位于行政管辖意义上的“清西陵保护区”之内,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属于“清西陵”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之内。实际情况是,此园寝约于2007年才由清西陵文物管理处进行“代管”。
田桩律师致力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不可移动文物犯罪案件的研究,先后开展了多起盗掘古墓葬案件的辩护工作,并将研究领域拓展到了河北定州、望都汉代墓葬、河北遵化市“清东陵”、辽宁沈阳市“清初关外三陵”(盛京三陵)、北京“明十三陵”以及秦、汉、唐各代帝陵。为开展涉及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不可移动文物案件的辩护工作,依法保护文化遗存,维护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较深厚的知识储备。
大清王爷墓知识链接:碑文中的错别字。
爱新觉罗·弘曕,这个“曕”字读yàn,左边是应当是个“日”,不是“目”。不留神就会把“曕”字写成“瞻”,笔者之前也犯过此误。
现仍存于易县北岭东村的多罗果恭郡王园寝的石碑,您仔细看,堂堂王爷的巨型龟趺碑上竟赫然雕刻的是“弘瞻”!要知道此碑文可是出自乾隆皇帝的御笔啊,究竟是乾隆爷悲痛中犯下了笔误,不小心给自己的御弟改了名,还是工匠大意雕错了呢?这成为了弘曕死后的一大谜题,250多年前的事了,说不清了,就这么继续250着吧。
田桩律师特别声明:由田桩律师署名发布的刑辩案例,均为田桩律师亲办、原创,并均有原始案卷材料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