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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断篇儿”引发故意伤害(致死)案 经辩护 被从轻处罚

2019年07月27日 | 发布者:田桩 | 点击:115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醉酒“断篇儿”引发故意伤害(致死)案 经辩护被从轻处罚辩护人田桩律师保定刑事辩护律师专业体现价值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和案件的基本事实。被告人田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河北省安新县某村农民。某年1...

律师观点分析

醉酒“断篇儿”引发故意伤害(致死)案 经辩护 被从轻处罚


辩护人 田桩律师 保定刑事辩护律师 专业体现价值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和案件的基本事实。

被告人田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河北省安新县某村农民。某年10月6日晚,被告人田某醉酒后在本村李某家中玩牌时与李某发生口角和打斗,被他人拦开,田某在醉酒状态下继续吵闹,后被害人张某对田某劝阻过程中,田某用随手取得的水果刀将张某扎伤,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田某于次日到安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某年10月17日,被告人田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张某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田某亲属代替田某赔偿张某亲属经济损失,赔偿款已如约给付。


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法院的审判结果。

本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田某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提起公诉。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法定量刑幅度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即被告人田某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田桩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向法院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田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构成自首。

2、被告人田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张某的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亲属代为赔偿经济损失并已履行完毕。

3、被害人张某的亲属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双方矛盾已经缓和。

4、本案双方本无矛盾,由农村琐事引发,从案件性质上讲,既不同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侵害他人生命健康安全的暴力犯罪,也不同于其他发生在农村的民事纠纷矛盾激化引发的刑事案件。基于以上这种有别于其他刑事案件的案件性质,可以体现出被告人并不具有极深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且易于改造。

根据以上从轻情节,辩护人建议法院,以法定最低刑即十年有期徒刑量刑。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从轻判处被告人田某十年有期徒刑。


三、辩护人的点滴认识。

首先,行为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既可为国家节约司法资源,又可以为自己争取从轻处罚的条件,而逃避法律的制裁只能逃避一时,且无法得到心灵上的安宁。

其次,案发后积极给予被害人亲属赔偿,既能安抚被害人亲属精神上的伤痛,缓和矛盾,又利于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还可以使司法机关最大限度的给予从轻处罚。

再次,本案被告人田某之所以被从轻处罚,原因在于自首和赔偿,而不在于醉酒。人们常说喝酒后“误事”、“闯祸”,人在醉酒状态下的行为控制能力会减弱,但醉酒不是对犯罪行为从轻处罚的理由。


四、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田桩律师特别声明:由田桩律师署名发布的刑辩案例,均为田桩律师亲办、原创,并均有原始案卷材料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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