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杨某抢劫致人死亡案 构成自首 死刑改判无期徒刑

2019年07月22日 | 发布者:田桩 | 点击:36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杨某抢劫致人死亡案构成自首死刑改判无期徒刑辩护人田桩律师保定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和案件审理经过。被告人杨某系四川省巴中市农民,因涉嫌六起抢劫案(其中致人死亡一起)于1998年11月13...

律师观点分析


杨某抢劫致人死亡案  构成自首  死刑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人  田桩律师  保定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和案件审理经过。

被告人杨某系四川省巴中市农民,因涉嫌六起抢劫案(其中致人死亡一起)于1998年11月13日被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网上在逃。2003年7月28日因涉嫌盗窃被江苏省无锡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移送河北省清苑县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抢劫作案多起,致人死亡,且另实施盗窃犯罪多起,情节特别严重,判处被告人杨某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田桩律师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二审辩护人。二审法院审理后采纳田桩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杨某被江苏省无锡市公安机关抓获及交待抢劫致人死亡案的经过未予查明,可能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死刑判决,发还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被告人亲属继续委托田桩律师担任辩护人。一审法院重审后依法认定被告人杨某实施的该起抢劫致人死亡案构成自首,改判杨某为无期徒刑。


二、辩护人的辩护工作和主要辩护观点。

被告人杨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间,自称叫“冯某某”。无锡市公安机关对其身份有所怀疑,但不掌握其真实身份及其他罪行。由于不掌握其真实身份,亦无法网上核查。后杨某向无锡市公安机关交待了真实身份及在河北省清苑县参与的一起持枪抢劫并致人死亡的罪行。无锡市公安机关随即网上核查并发函要求河北省清苑县公安机关协查,后将该案移交河北省清苑县公安机关。被告人杨某一审被判处死刑,田桩律师接受被告人亲属的二审委托后,立即开展相关工作,通过会见被告人大致了解了其被江苏无锡市公安机关抓获并交待抢劫致死案的经过,找到了案件的关键所在,后又在刑事侦查卷中找到了江苏无锡公安机关给河北清苑公安机关发送的《协查函》,《协查函》清楚的记载了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被抓获后主动交待在河北省所实施的抢劫致人死亡案的事实经过。据此,田桩律师在案件的二审及重审过程中,发表了被告人杨某构成自首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辩护意见,辩护意见得到了河北省高院和保定市中院两级法院的采纳。

杨某犯有抢劫罪行,通过网络被全国各地公安机关追逃,但由于异地公安机关不掌握该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因此并不知道该嫌疑人就是被网上追逃的某某嫌疑人,根本无法确定其为网上逃犯,亦无法将该嫌疑人与网上追逃的某具体或特定的抢劫案联系起来。这实际正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第8号)第二条所规定的情况,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从鼓励犯罪嫌疑人自首的立法宗旨出发,该条文中的“司法机关”应作狭义的理解,仅指犯罪嫌疑人供述时的特定的司法机关,而非泛指全国的公安机关。以“全国公安是一家”为理由认为该抢劫罪行已被司法机关掌握,与鼓励自首的立法宗旨相违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有关问题的答复》(法研2003第132号)对上述观点予以肯定。

本案经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无锡市公安机关抓获,其主动供述在河北省清苑县实施的抢劫致人死亡案,构成自首,原一审判决判处其死刑量刑不当,遂改判被告人杨某无期徒刑。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法律得以正确实施。保定律师 保定刑辩律师 死刑案件辩护律师(田桩律师)


田桩律师特别声明:由田桩律师署名发布的刑辩案例,均为田桩律师亲办、原创,并均有原始案卷材料存档备查。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田桩律师 入驻21 近期帮助过:777 积分:2158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田桩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田桩律师电话(13932253285)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932253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