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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愤之下杀妻姝 经辩护 从轻判处死缓

2019年07月18日 | 发布者:田桩 | 点击:51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保定律师保定刑事辩护律师死刑辩护律师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审理经过。2008年夏,定州市某村李某与妻姝刘某等人因乘机动三轮车发生翻车事故,双方为此产生矛盾。事隔一年之后的2009年八月,刘某因此事在该村...

律师观点分析

    

    保定律师 保定刑事辩护律师 死刑辩护律师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审理经过。

    2008年夏,定州市某村李某与妻姝刘某等人因乘机动三轮车发生翻车事故,双方为此产生矛盾。事隔一年之后的2009年八月,刘某因此事在该村集市上对李某进行辱骂,李某忍让未发生冲突,次日晚21时许李某因受辱骂之事气愤难耐,遂持刀到刘某家门口叫骂,刘某出门后被李某刺击胸、背部致脏器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的亲属委托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田桩律师担任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从轻判处被告人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辩护人的基本辩护观点。

    1、本案的起因是发生在家庭关系之内的琐事,这种因家庭关系之间的琐事而发生的案件,从性质上不同于其他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并且给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暴力犯罪。

    2、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是负有责任的。被告人李某是一名有自己的脸面和尊言的普通人,当众受到妻姝的辱骂,特别是十六、七岁年龄的女儿也被在集市上辱骂,不可能心中没有气,在第二日晚终于没能压制住心中的不满,由此本案发生。被告人李某被捕后,村民对这件事的看法是“应该把李某放了,这事不怪他”。虽然村民这种“看法”并不被法律所认可,但这种“看法”是村民一种朴素、真挚的“民意”。

    3、本案中被害人的姐姐是被告人的妻子,案件已经发生,不可逆转,生命固然宝贵,但亲情同样需要珍惜和爱护,被告人还希望能够照顾自己的妻子,这也是被害人在天所希望的,因为那是两人共同的至亲的人。


    三、我国当前的死刑适用政策。

    我国民间自古遗留有“杀人偿命”的说法,但这种同态复仇的观念已经与现代法制的文明不相符。

    我国当前的死刑适用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即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包括犯罪后果和主观恶性两个方面,对那些虽然造成的后果严重,但并不具有极深的主观恶性,事出有因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宜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我国目前为贯彻这一死刑适用政策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和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等,并且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了一系列司法解释确保上述死刑适用政策的落实,如《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

    上述措施和司法解释的施行对贯彻我国的死刑适用政策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司法机关考虑本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正是对我国当前“严格控制死刑”的死刑政策的体现。


    田桩律师办案体会:案件的成功辩护,缘于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水准和论辩之道,更重要的是离不开您作为委托人的信任、支持与配合,您的信任与配合才使案件转机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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