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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赌博罪 经辩护 缓刑 十六万余元不属非法收入

2018年08月02日 | 发布者:田桩 | 点击:77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张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经辩护缓刑十六万余元不属非法收入辩护人田桩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一、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张某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的指控。被告人张某因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一案投案自首,该案由易县...

律师观点分析

张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赌博罪 经辩护 缓刑 十六万余元不属非法收入


辩护人  田桩  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


    一、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张某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的指控。

    被告人张某因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一案投案自首,该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并冻结被告人张某银行存款十六万余元,易县人民检察院向易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的亲属委托田桩律师担任张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如下:其一,被告人张某于2013年2月期间以营利为目的租用易县金台142号,购置赌博机、牌九、麻将,雇佣赌场管理人员,组织人员进行赌博活动。其二,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2月13日为抽头渔利在易县某村开设赌局,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当晚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缴获赌资56506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购置赌具并提供场地组织赌博,构成开设赌场罪;组织多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赌资数额以达到五万元以上,构成赌博罪。

    检察机关另认为,由公安机关冻结的被告人张某银行存款十六万余元属于张某赌博犯罪活动的非法收入,应予以收缴。


    二、辩护人田桩律师的基本辩护观点及量刑建议。

    首先,被告人张某构成自首,且其赌博犯罪行为时间尚短,赌资数额刚刚达到五万元的数额标准,赌博行为没有造成对社会和他人的实际危害后果。

其次,公安机关冻结的被告人张某十七万元存款不能认定为被告人的赌博非法收入。

    银行卡内的存款与“赌博犯罪”并没有必然联系,不能“想当然”的认为被告人银行卡内的存款是赌博犯罪的非法收入;检察机关当庭出示的“帐本”并没有经过原持有人的辩认,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没有经过原持有人对每一笔记载作出详细说明,不能确定所记载的数额是所谓的“非法收入”。

    田桩律师建议法院根据被告人张某赌博犯罪时间短、赌资少、无危害后果、自首的从轻情节,对被告人在三年以下量刑并判处缓刑,对公安机关冻结的被告人张某银行存款十六万余元应予以解除冻结。


    三、易县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

    易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辩护人田桩律师的意见及量刑建议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构成自首且赌博犯罪情节较轻,可依法判处缓刑,没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冻结的张某银行存款十六万余元是赌博非法收入,遂以被告人张某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宣告缓刑四年,对公安机关冻结的被告人张某存款十六万余元没有证据证明属于非法收入,依法解除冻结。(保定刑事辩护 田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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