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冯光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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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的代理思路

作者:平舆县冯光泽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28次举报
2021-08-02

(一)审查借款的真实性(聊天记录、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若无转账记录,则需核查债务形成的原因和基础的法律事实,此举是为了审查虚假诉讼。法律依据《民法典》、最高检关于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虚假诉讼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5、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7、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9、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二)审查利息的约定(包括合同约定的利息、口头约定的利息、实际履行的利息,若利息高于法定利息则需进行调整至合法范围内,若在合法范围内则按照最有利于原告原则计息。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审查是否涉嫌刑事犯罪(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审查是否存在诈骗--套路贷(看头息、转账等)

2、审查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结合利率、人数,注意刑事案件法不溯及既往)

(四)审查是否存在无效情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违背公序良俗的。


冯光泽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法学本科毕业,18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现执业于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毕业之后在深圳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驻马店
  • 执业单位: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7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
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
1411720********19 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