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中“明知”的认定
案情简介 王某、赵某某、李某、潘某某、曹某、杨某、邱某、谭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分别在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立新社区金汇工业区A栋303号成立东莞问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福建省厦门市成立鑫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海南省成立西丽网络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人何某某、姚某某、刘某某是东莞问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程序员。从2016年12月份开始,王某、赵某某等人计划运营“开鑫牧场”游戏诈骗他人财物,指令何某某、姚某某、刘某某等技术人员负责游戏程序的开发和维护,何某某、姚某某、刘某某等人在明知“开鑫牧场”游戏规则设计存在多级分销,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共同开发了该程序。从2017年1月11日开始,王志琴等人对外假称东莞问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受厦门市鑫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运营“开鑫牧场”微信公众号,并以“开鑫牧场”游戏作为工具,通过游戏中现金充值兑换鑫豆,购买虚拟动物产蛋赚取鑫豆,再用鑫豆兑换等额现金的形式,利用高额回报诱骗吴某某等被害人参与开鑫牧场游戏并进行充值,充值资金最终通过西丽网络销售有限公司转入邱某等人的个人账户。经统计,王某等人至案发时先后共收取会员充值金额共计58623421元(其中从微信平台帐号转入50191039元,从支付宝转入8432381元),除将其中22518932元作为游戏返利返回给游戏玩家以不断吸引更多玩家外,另有36113489元被王某等人作为股东分红及奖金形式分发。2017年3月中旬左右,王某等人对外以游戏平台受到木马攻击为由停止对游戏玩家进行鑫豆返利,并让赵某等人将游戏相关数据及玩家资料全部删除,后赵某指令何某某、刘某某、姚某某等技术人员将公司电脑的数据删除。 处理意见 三名被告人只是知道涉案游戏被用于犯罪却依然提供技术支持,但是主观上和同案人王某等人事先并无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的共谋,依法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二、被告人姚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三、被告人刘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案件评析 三被告人是否参与“开鑫牧场”的共谋,是区分帮信罪和共犯最重要的点,本案中,三被告人均只是开发、修改或维护游戏,通过该游戏实施具体诈骗或传销等违法犯罪的情况并不知情。所有本案不能成立诈骗或者传销的共犯。 同案人王某、刘某等主要犯罪人员也均证实只是让何某某等技术人员开发、修改或维护游戏,未告知技术人员通过该游戏实施诈骗或传销等违法犯罪的情况。此外,本案中的三名被告人除了领取工资和开发游戏的补贴,也并未从犯罪所得中领取不合理的报酬。因此,三名被告人只是知道涉案游戏被用于犯罪却依然提供技术支持,但是主观上和同案人王某等人事先并无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的共谋,依法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
平舆县冯光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