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的借款,一定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基本案情:
有人说,婚姻是人生中一段重要的旅程,但有时候我们会发现自己陷入了一地鸡毛般的困境。当我们面对婚姻中的问题时,很容易想着离婚能够解决一切,但事实却未必如此。
赵女士结婚多年,但最终不仅是输掉了自己的婚姻,更是没想到自己在离婚多年后,又被卷入了一场借贷案件纠纷中...
1989年赵女士与钱先生结为夫妻,婚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2017年后钱先生开始长期不回家,并与案外人孙女士实际共同生活,并于2018年生育一女后二人举行了结婚仪式。
2020年钱先生与赵女士离婚,同年与孙女士登记结婚。李小姐系孙女士的表妹,通过孙女士与钱先生相识,从2018年12月起陆续借款给钱先生,共计40万元,钱先生分别出具了四张共计36万元的借条,并按照借条上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至2020年8月。
2022年李小姐一纸诉状将赵女士与钱先生告到了法院,诉称借款均发生在赵女士与钱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二人对借款本息共同偿还。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证据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查找和准备,以并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判决:
一审经过数次激烈的开庭及举证质证,最终,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李小姐未获得被告赵女士作为共同借款人的意思表示,也不能举证证明此笔债务是用于钱、赵两人婚后共同生活,认为原告的诉请并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判决驳回了李小姐对赵女士的诉请。李小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也驳回了李小姐的上诉请求。赵女士终于胜诉,并展露笑颜。
办案思路及策略启示:
如何证明钱先生所欠债务不是钱先生与赵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本案审理的争议焦点之一。
围绕着这个焦点,作为被告赵女士的代理人,在庭审中向法庭陈述了几个观点:1、四笔借款均发生在钱先生与孙女士举行婚礼之后,借款时间间隔较短,且最后一笔借款距离钱先生与赵女士离婚仅有一个月有余,夫妻关系已不睦,缺乏共同借款合意。2、借款时,钱先生与孙女士已生育子女并举行婚礼,钱先生向李小姐借款用于自己与赵女士共同生活亦有违生活常理。3、李小姐作为伴娘参加了钱先生与孙女士的婚礼,对钱先生与孙女士亲密关系是知晓的,同时钱先生与赵女士的夫妻不睦的内部情况也应是了解的。在此情况下李小姐对于借款是否用于钱先生与赵女士共同生活的意思表示,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完全可以要求二人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或共同实施借款行为,而事实上李小姐未获得以赵女士作为共同借款人的意思表示,也不能举证证明此笔债务是用于二人的共同生活。
夫妻债务制度是集身份法和财产法于一体的特殊债务制度,其在制度设计上不仅需要考虑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利益,还要平衡第三人的交易利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借的债务是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依据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即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为标准作出认定。原则上应限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本质目的和用途,结合司法推定的必要补充,运用经验法则综合考量,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认定债务性质。从形式上来说要从夫妻间有无共同的举债合意或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