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行为,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若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情人节礼物、“520”微信红包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如果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考虑双方相处时间的长短、经济往来情况、双方的家庭收入等因素,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是赠与行为还是借贷行为。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
切莫被爱情冲昏头脑,金钱买不来爱情,为他人消费前,应充分考虑自己的意愿和能力。同样,接受对方钱款时,应明辨对方意愿,明确为借贷时,在分手后应主动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