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喻洋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4日 7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原告殷某(化名)与被告章某(化名)离婚后,因探望权问题产生纠纷。
案件审理:
原告依据《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请求法院判令其有权定期探望儿子,并要求被告提供协助。
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2007年结婚,育有一女一子,2022年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归男方抚养,女方有随时探望孩子的权利。
争议焦点:
被告未配合原告行使探望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其有权每周探望儿子一次,并在寒暑假期间延长探望时间。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被告有协助的义务,判决原告每周可探望儿子24小时,并在寒暑假期间可延长探望时间。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案件亮点:
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需要,合理确定了原告的探望时间和方式,保障了原告的探望权。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探望权请求,有效解决了双方的探望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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