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喻洋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4日 27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女儿何A归其抚养,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何*上诉,请求改判女儿随其生活,无需原告支付抚养费;若女儿随原告生活,亦无需支付抚养费。
一审法院判决:
准许双方离婚。
女儿何A随原告蔡某某共同生活,被告何*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何A年满十八周岁。
二审法院审理:
审理中,原告提交了银行卡、交易明细、参保证明等材料,证明其具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
经法官询问,何A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蔡某某共同生活。
二审法院判决:
维持一审法院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判决。
双方就孩子探望达成共识,被告何*每月可与孩子见面一次、通话两次,寒暑假期间可进行集中探望。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案件亮点:
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和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作出了合理的判决。
法院还考虑到了双方的经济能力和孩子的实际生活情况,确保了判决的公平性和可执行性。
在探望权的安排上,法院尊重了双方的协商结果,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案件结果:
法院的终审判决为原告和被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执行标准,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同时也为双方提供了合理的探望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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