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
不一定的,但解释(二)第八条给了出资方子女一条明确的路径。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赠与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北京法院可以判决不动产归出资人子女一方,同时综合共同生活、孕育子女、离婚过错、家庭贡献及市场价格等因素,酌定是否补偿及补偿数额【参照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八条的框架】。注意两个限定:全额出资、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部分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不适用该规则,房产仍按共同财产处理。“房子归出资方子女”和“一分钱不补偿”在北京法院不是同一件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赠与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不动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出资人子女一方,并综合共同生活、孕育子女、离婚过错、家庭贡献及市场价格等因素,酌定是否补偿及补偿数额。
【北京地区实务观察】
第一,“全额出资”是硬门槛。父母只出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不满足“全额出资”,房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的性质另行认定。主张适用第八条的,需要提供完整的出资流水,证明购房款全部来源于父母。
第二,“酌定补偿”不是零补偿的通行证。北京法院在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后,会实质考虑婚姻存续时间、是否育有子女、另一方对家庭的贡献、是否共同还贷等因素。婚姻存续时间长、另一方长期承担家庭照料或共同还贷的,补偿比例会相应提高;闪婚闪离且无共同还贷的,补偿可能较低。
第三,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不适用“判归出资人子女”的路径。父母全额出资但自愿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北京法院通常认定父母以行为作出了对双方共有的安排,房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出资方子女不能依据第八条主张单独取得产权。
【常见误区与风险提示】
误区一:“只要是我爸妈出的钱,房子就归我。”第八条要求全额出资且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部分出资或登记在双方名下均不满足条件。
误区二:“房子归我了,就不用给对方任何补偿。”判归出资人子女后,法院仍会根据共同生活、孕育、贡献等因素酌定补偿,不是自动零补偿。
误区三:“父母出资就是赠与,不可能算借款。”全额出资适用第八条的赠与推定,但如果有出资时的借贷合意证据,仍可能被认定为借款,影响分割和债务处理。
魏欢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