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
登记在双方名下、父母仅部分出资的,房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的性质,取决于出资时的意思表示和证据,不能事后单方定性。北京法院的审查顺序是:有书面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结合出资时间、登记情况、转账备注、沟通记录判断是对己方子女的赠与、对双方的赠与,还是借款。父母在子女离婚时补写的借条,证明力显著低于出资当时形成的证据。“部分出资”不改变房产的共同财产属性,改变的是分割时的补偿比例或债务分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形)。部分出资的情形不适用“全额出资判归出资人子女”的规则,房产仍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出资性质另行认定。
【北京地区实务观察】
第一,登记在双方名下,是“对双方赠与”的重要外观事实。父母出资时将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北京法院倾向于认定父母知晓并同意房产由双方共有,主张“只赠与己方子女”的,需要提供出资时明确排除配偶的证据,而不是离婚时补写的说明。
第二,“部分出资”不触发解释(二)第八条的“判归出资人子女”规则。该条针对的是婚后父母全额出资且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情形。父母只出首付或部分款项、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本身是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在分割中通过补偿比例或债务认定来处理,不改变房屋的共有定性。
第三,借款主张的举证责任在主张借款的一方。父母或子女主张出资系借款的,需要提供出资时形成的借贷合意证据:借条、转账备注“借款”、聊天记录中关于还款的沟通等。仅有事后补写的借条,对方不予认可的,北京法院通常不采信为出资当时存在借贷合意。
【常见误区与风险提示】
误区一:“父母出了钱,房子就一定有父母的份。”父母不是产权登记主体,出资不直接产生物权。出资的性质在夫妻之间处理,父母的权利取决于赠与或借贷的认定。
误区二:“没写借条就是赠与。”没有借条不自动等于赠与,但主张借款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由主张借款方承担,而不是由配偶方证明“是赠与”。
误区三:“离婚时补个借条,就能让对方分担一半。”事后补写的借条证明力有限,北京法院会审查形成时间、资金流水和沟通记录等配套证据。
魏欢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