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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纠纷】养儿防老?未必!

作者: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年11月29日分类:经典案例浏览:68次举报

“小锦说法 普法维权”

房产是中国普通老百姓家庭重要财产之一父母把房屋等大额财产无偿给子女,基于和孩子之间的血缘、亲缘关系对年轻一代的无私奉献和扶持,背后寄托着与家人其乐融融、颐养天年,子女能够赡养老人、养老送终的美好期待。然而现实生活中,总是存在一些让人心寒的景象,这部分子女违背了赡养父母的责任与道义,致使父母陷入老无所依的困境。那此类情形下,父母是否能够依法撤销对子女的房产赠予?

 

 

 

案情速递: 

委托人:谢先生原告

相对方:小谢(被告,系原告儿子)

谢先生和夏女士夫妇育有一子小谢,2017年夏女士突然生了重病,得长期躺在床上养病。时间一长,先生照顾妻子逐渐吃力。于是谢先生就想让小谢回家,换个工作,还把一套房子赠予给了儿子,就指望他能好好照顾自己和老伴儿。然而小谢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后,还是不管他们,这让谢先生夫妇感到失望,最后无奈决定把送给小谢的房子要回来。

 

 

基本案情:

谢先生夏女士系夫妻关系,他们的婚姻生活平淡而安稳,共同育有一子小谢,一家三口的日子简单质朴。谢先生一直努力工作,多年来积攒下了一定的家业,其中包括两套房产。2011小谢刚刚成年,谢先生夏女士满心欢喜地看着儿子逐渐长大,对他的未来充满了期许。考虑到要为小谢的人生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让他能够毫无后顾之忧地去追求自己的梦想,谢先生夏女士决定将其中一套房产赠与给儿子小谢,并顺利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以此希望能给予小谢满满的安全感与支持。

 

然而命运却在2017年无情地打破了这份平静。夏女士突然身患重病,使她生活无法完全自理。谢先生看着妻子卧病在床,心中满是悲痛与怜惜他毫不犹豫地挑起了照顾妻子的重担,日夜操劳。但随着年龄增长谢先生照顾夏女士逐渐吃力。此时已长大成人的小谢成为了他们唯一的希望和依靠,谢先生满心期待着小谢能够回到家中,分担这份沉重的家庭责任,陪伴他们度过这段艰难的时光,然而小谢在外地工作,表示无法回家照顾父母。

 

202310谢先生在两位家族长辈的见证下,怀着复杂的心情立下了一份遗嘱。他深知自己和妻子的身体状况每况愈下,而小谢的态度又让他们看不到未来的保障。于是谢先生在遗嘱中约定,将自己名下剩余的那套房产归小所有,谢先生夫妇商量与小谢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了房屋申请转让登记手续,将原本属于他们的这套房产也转移到了小谢名下,希望小谢能因此承担起照顾家庭的责任。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小谢以工作在杭州需要收尾为由匆匆离开,临行前还信誓旦旦地向父母保证,会尽快处理好工作事宜,然后回家找工作,全心全意地照顾他们。

 

可是半年过去了,小谢从未主动打过电话关心父母的身体状况和生活起居。每当谢先生心急如焚地打电话询问他何时回家时,小谢总是以工作太忙、项目紧急脱不开身为借口敷衍推脱。不仅如此,在为数不多的交流中小谢的语气愈发冷漠,甚至对父母说出一些不尊重的话语,让谢先生夫妇感到心寒。他们的内心从最初的期待逐渐转为失望,再到最后的绝望。在无数次的伤心落泪和彻夜难眠之后,谢先生夫妇终于痛下决心,决定撤销对小谢的房产赠与,他们也不想再纵容儿子的不孝与无情,希望能通过这样的方式,为自己的晚年生活寻得一丝安宁与保障。

 

 

当事人诉求

1、请求判决撤销赠与对方的房产并返还房产

 

 

律师

律师:田丁方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企业法顾、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损害赔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评价:田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思路清晰,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逻辑分析能力与表达沟通能力,办事严谨、勤勉尽责。执业后参与了多起民商事纠纷及刑事案件,熟悉诉讼的全过程,为委托人提供全面、细致的诉讼服务,深得委托人的信任与认可。

 

田律师深知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纠纷,更关乎一个家庭的情感纠葛与老人的晚年幸福,因此在处理过程中始终秉持着专业与温情并重的态度。首先对案件的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从房产赠与的相关文件、遗嘱的订立情况,到谢先生夫妇与小谢之间的沟通记录、家族长辈的见证证言等,无一遗漏。

 

 

多次与法院进行沟通协调,及时回应法院的各项要求与询问,确保案件能够顺利推进。同时,也没有忽视对小谢的劝导工作,试图通过法律的阐释与情理的感化,让小谢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能够化解家庭矛盾。尽管最终未能改变小谢的想法,但田律师的努力彰显了对法律和家庭伦理关系的深刻理解与尊重。

 

在与谢先生的沟通中,田律师展现出了极大的耐心与同情心,她倾听着老人的哭诉与无奈,在给予他法律专业解答的同时,也不断安抚着老人受伤的心灵,让他感受到被理解与支持。在整个办案过程中,田律师始终保持着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勤勉尽责的职业精神。

 

 

办案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谢先生夫妇针对该房产订立了遗嘱,然而由于被继承人仍然在世,继承程序尚未启动,所以本案应定性为赠与合同纠纷。双方虽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实际履行过程遵循的却是赠与合同的约定,并且在该赠与合同中未对撤销赠与事项作出相关约定。因此,本案双方争议的核心在于:谢先生夫妇请求撤销赠与合同是否满足法定条件。

 

在本案中小谢身为人子以及房产受赠人,依法均负有赡养父母的责任与义务。但实际情况是,其母谢女士已卧床多年,小谢却长期在外地工作,既未给予悉心照料与陪伴,在经济方面亦未提供任何支持,显然未能履行赡养义务。从法定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来考量,谢先生夫妇提出撤销赠与合同的诉求,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撤销谢先生夫妇与小谢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小谢需在10日内将房产予以返还。

 

 

律师提醒:

在家庭关系的法律框架内,赠与合同是指赠与方将自身财产无偿给予受赠方且受赠方予以接受的契约形式。赠与系无偿法律行为,赠与人通常保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在赠与财产尚未发生转移时,赠与人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此任意撤销权旨在给予赠与人一定的悔约空间,毕竟在决定赠与价值不菲的财产时,可能因冲动、草率或未充分考量等因素而做出决定,在财产交付前给予其重新审慎抉择的契机。但需注意此权利并非毫无限制的肆意而为。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撤销赠与,然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则不适用。即赠与人在财产转移前可撤销的,限于非公益、道德性质且未经公证的普通赠与合同。

除任意撤销权外,赠与合同还存在法定撤销权。法定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基于法定事由,可行使撤销赠与的权利。一旦出现法定撤销情形,无论赠与财产是否已完成转移、合同是否公证、是否属于公益性质,赠与人皆可主张撤销。若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已履行部分的合同依然有效;而若行使法定撤销权,不仅未履行部分无需再履行,已履行部分也将失去效力,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受赠财产。

法定撤销情形主要有三种:

一是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

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却拒不履行;

三是受赠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涉及老人与子女的房产赠与问题上,房产作为家庭重要财产,老人基于血缘亲情将房屋等大额财产无偿给予子女为人子女者应当明白,父母之爱,不是无原则的爱,也不是无底线的爱。如果这份厚重的爱,换回的是伤害,那么不仅道德舆论会谴责,法律也不会坐视不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然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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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3151000********4P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经济仲裁、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