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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纠纷】协议离婚房子归女方,多年后遭起诉才得知分割房产在婆婆名下!

作者: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年11月25日分类:经典案例浏览:62次举报


“小锦说法 普法维权”

协议离婚,本是一种相对和平、自主的离婚方式,旨在让夫妻双方基于彼此信任与协商,妥善安排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关键事项。然而现实中却不乏这样的案例: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或因情感冲击急于解脱,或对法律规定及财产详情了解不足,匆忙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待离婚手续完成后,一方甚至双方才惊觉当初的财产分割存在诸多问题,如房产归属不明、公司股权分配不公、重要财产遗漏未分等。

 

 

案情速递: 

委托人:张女士原告

相对方:赵先生(被告)

张女士与赵先生协议离婚时约定房子归女方。离婚后,张女士一直继续居住于该房子。两年后,赵先生母亲起诉张女士归还房屋,她才知晓房子登记在赵母名下,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返还房屋并支付使用费。拿到判决结果后,张女士找男方讨说法无果,遂决定起诉索赔。

 

 

基本案情:

2014年张女士与赵先生在一次朋友聚会中偶然结识两人很快便互有好感,经过两年的恋爱,婚前赵先生向张女士承诺,已购置了一套三居室作为他们的新家。婚后张女士满心欢喜地投入到新家的布置当中,她精心挑选家具、装饰,前后花费了近15万元。在婚后的最初几年,夫妻二人的生活也算甜蜜美满,但随着赵先生工作上的应酬逐渐增多,他回家的时间越来越晚,对张女士也变得越来越冷淡。直到有一天,张女士在赵先生的手机里发现了他与另一个女人的暧昧短信,这才惊觉丈夫已经出轨张女士与赵先生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家庭氛围瞬间降至冰点。此后两人的感情每况愈下,最终走向了离婚的边缘。

 

在协商离婚时,赵先生表示愿意将房子留给张女士,以此作为对她的补偿,并将这一约定写进了离婚协议书。张女士虽心有不甘,但想到能有个稳定的住所,便也勉强接受了。离婚后,张女士继续住在那套房子里,试图慢慢平复自己受伤的心灵,重新开始生活。但令她万万没想到的是,2021年赵先生的母亲突然将她起诉至法院,要求她归还房屋,并支付自离婚后居住期间的费用。此时张女士才得知,这套房子竟然登记在赵先生母亲的名下。

 

在法庭上尽管女士据理力争,拿出了离婚协议书,但由于房屋产权确实不在徐先生名下,最终法院还是判决女士归还房屋,并支付了2万元的房屋使用费。拿着法院的判决结果,女士的心情无比沉重,她满心都是委屈和郁闷。回想起离婚时的情景,当时前夫总是找各种借口推脱办理房屋过户的事情,自己因为信任他,也因为有离婚协议书在,所以就没有过多地怀疑,张女士实在咽不下这口气,她不甘心自己就这样被算计,于是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起诉前夫赔偿自己的损失,她坚信法律会还自己一个公道,维护自己应得的权益。

 

 

当事人诉求

1请求判决对方支付房屋同等价值的赔偿款。

2、请求判决对方承担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等)

 

律师

律师:周嫄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民商事争议解决、婚姻家事、刑事辩护

评价:

周律师毕业后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尤其擅长处理各类婚姻纠纷、民商事争议解决,是一位一专多能复合型律师,并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在诉前准备阶段,周律师与张女士进行了深入且全面的沟通,详细了解了整个过程,包括每一个时间节点、重要事件以及相关细节等,对案情有了初步的整体把握随后,周律师着重针对房产问题展开调查。一方面,仔细查阅了张女士与赵先生的离婚协议书,确认其中关于房产归张女士所有的明确约定,以及协议中的其他相关条款和细节,从协议内容中寻找有利于张女士的依据和线索。另一方面,积极收集能够证明张女士对该房产存在投入的证据,如家具购买发票、装修合同及付款凭证等,用以说明张女士对房屋的增值等方面做出了贡献。同时,周律师还认真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登记制度以及无权处分等方面的规定,为案件的处理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进入诉前调解阶段,周律师尝试与赵先生进行沟通协商。然而,赵先生一方态度较为强硬,拒绝承担相应责任,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周律师果断决定进入诉讼阶段。在法庭上,周律师凭借充分的准备和丰富的经验,据理力争。她清晰地阐述了张女士与赵先生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的背景和双方的真实意愿,强调张女士基于对离婚协议书的信任以及赵先生的承诺才同意离婚并继续居住在该房屋中,而赵先生却未能履行协议约定,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周律师敏锐地抓住了张女士与赵先生聊天记录中 “房子以后会转给你的” 这一关键表述,并向法庭充分说明该聊天记录足以证明双方对于房产归属张女士的约定是真实有效的,只是由于赵母的不追认和赵先生未取得合法处分权才导致房屋所有权无法转移,进而致使张女士遭受损失,因此赵先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办案结果:

法院在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以及仔细审查相关证据后进行了深入的评议,经审理后认为:案涉房产在法律层面清晰明确地属于赵先生母亲的合法财产。张女士与赵先生在《离婚协议书》里所约定的该房归张女士所有这一行为,构成了无权处分。当赵母针对二人的无权处分行为正式提出异议后,在张女士与赵先生的聊天记录里呈现出 “房子以后会转给你的” 这样的表述。法院认为此聊天记录足以表明《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案涉房产归张女士所有的约定,二人真实的意愿表达,双方本应秉持契约精神严格遵循并切实履行。

然而鉴于目前赵母对这一无权处分行为不予追认,而赵先生自身亦未取得对该房屋的合法处分权,从而导致该房屋所有权无法实现转移。在此情形下,赵先生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着重指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应当对自身的约定和行为负责,尤其是在涉及财产处分等重大事项时,更应确保其处分权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现因赵先生的无权处分致使张女士遭受权益损失,为维护公平正义与合法权益,赵先生需给予张女士等同于房屋价值的赔偿。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赵先生向张女士支付涉案房屋同等价值的赔偿款,金额为60万。

 

 

律师提醒:

在处理婚姻财产尤其是房产相关事宜时,务必明晰房产的产权登记状况。

1、房产作为重要的家庭资产,其产权归属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清晰准确地了解产权登记情况,有助于避免因财产归属不明而引发的诸多问题和纠纷,为婚姻生活中的财产规划和处置提供明确的依据

2、在婚姻生活中,无论是婚前规划还是婚后协商财产安排,都应提前对家庭房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精准核实。婚前进行核实,可以让双方在结婚前对彼此的财产状况有更清晰的了解,避免婚后因房产问题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婚后核实则有助于夫妻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家庭财产,确保财产处置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

3、切不可仅凭居住事实或模糊的家庭内部认知就认定房产为夫妻共有。在一些家庭中,夫妻双方可能长期居住在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屋中,但这并不改变房屋的产权归属。仅凭居住事实或模糊认知来认定房产共有,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一旦面临财产分割、继承或其他权益主张时,极易陷入困境,导致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4、若涉及房产交易、家庭财产规划等重大事项有争议的可以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保自身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从而有效避免因法律知识欠缺而导致的决策失误,充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不必要的侵害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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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3151000********4P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经济仲裁、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