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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委托我所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律师团队为其处理与邓先生的离婚纠纷一案

作者: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年03月01日分类:经典案例浏览:287次举报
2023-03-01


李女士委托我所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律师团队为其处理与邓先生离婚纠纷一案。

委托人:李女士(原告)

对方当事人:邓先生(被告)


案情概况:

●2015年初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不久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双方于2016年8月15日在定县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7年3月31日生育一女。


●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多次发生争吵,矛盾不断加剧。被告因做生意亏损严重,在婚姻期间长期要求原告借贷、使用信用卡来满足被告其个人的消费和经营,这些钱被告也从未用于夫妻间的共同生活,给原告的经济造成严重负担。


●且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长期酗酒,酒醉后长期对原告进行语言暴力、甚至有时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被告的前述行为给原告身体以及精神上带来了极大的伤害,严重影响了夫妻双方的感情。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


●婚生女儿年仅5岁,自出生起即由被告父母抚养至今,未曾分离过一天,与被告父母关系密切,且被告有固定的住所、稳定的工作。原告方认为,离婚后婚生女由被告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为避免不和谐的婚姻关系给双方及孩子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原告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委托方(原告)诉求:

1、判令原被告离婚;

2、判令婚生女儿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 600 元抚养费。

3、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若原告李女士与被告邓先生离婚后,要求每月探视婚生女儿1至2次;


       接受委托后,我方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尽量达到当事人诉求,仔细整理当事人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



案件结果:

       已按委托人的要求双方进行调解,最终按当事人要求双方调解离婚,并按法律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李女士提出与被告邓先生离婚,原、被告双方同意离婚,准予原告李女士与被告邓先生离婚;

二、婚生女儿随被告邓先生生活,原告李女士每月15 日前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年满十八岁,其中(医疗费通过国家医疗机构报销后,不足的部分原、被告一人承担一半;教育费凭教育机构出具的票据,原、被告一人承担一半);原告李女士每月探视婚生女儿1至2次,探视时间、方式由原、被告双方协商,探视期不影响婚生女儿就医、学习情况;原、被告双方同意;

三、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车辆归被告邓先生所有,过户费用由被告邓先生承担,原告李女士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夫妻双方无共同存款;被告邓先生支付原告李女士补偿款260000.00元(从2022年10月28日起,至于2023年1月27日止,三个月内支付完毕); 原、被告双方各自债务各自负担,原告李女士的所有债务由原告李女士自行负担偿还,被告邓先生的所有债务由被告邓先生网贷银行贷款自行负担偿还;原、被告双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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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3151000********4P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经济仲裁、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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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1000********4P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经济仲裁、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