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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足浴公司委托我所
彭律师为其处理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成都***足浴公司
被上诉人:四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一审判决认为“关于质量问题及责任承担...可要求四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履行保修义务。”属事实认定不清。
本案中,被上诉人承包的装饰装修工程明显存在严重的偷工减料以及质量问题,一审法院片面强调工程已经使用,实际上诉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便多次告知被上诉人工程质量不合格,要求其进行维修整改,但被上诉人总是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不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若被上诉人一直不维修,上诉人将面临巨额亏损,上诉人经营行为实属无奈之举。根据《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第 5.2.2 条尾款的约定“乙方完成合同内所有规定工作内容,甲方完成竣工验收且合格后 5 个工作 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尾款,工程尾款为合同总金额的 10%,计 153000 元。”
因被上诉人施工工程项目质量完全未达到约定的标准, 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未向上诉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的任何资料,因此, 上诉人也只是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形。
一审法院无视被上诉人不按合同约定施工,工程不符合要求的质量标准,存在偷工减料等客观存在的事实,认为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上诉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采纳 上诉人辩解理由,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上诉人认为保修责任既是承包人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也是法定责任,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即使发包人擅自使用,也并不能免除承包人的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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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