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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岚律师代理的合同纠纷案胜诉! 原告追回购房款83万余元!

发布者: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年04月15日 2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岚,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商贸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路某与被告成都某商贸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都某商贸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路某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退还全部购房款837776元;2.被告向原告返还维修基金3485.08元;3.被告赔偿原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购房款837776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截至起诉状签署之日的利息损失为26826.29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蓝光长岛城领誉小区项目19栋1单元701号商品房,并于2019年11月30日支付购房款837776元及维修基金3485.08元;2021年4月28日,原告就被告该房屋退房一事进行申请,并于2021年4月29日与更名后的买受人李旭东签订了《签约阶段更名申请》、《温馨提示》。2021年4月30日,被告审核通过更名,同意将涉案房屋买受人进行变更,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归还房款。现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查明:

根据上述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19年11月30日签订了《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小区××栋××单元××号商品房,购房总价款为837776元、及维修基金3485.08元。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向被告全额支付房款及维修基金。

2021年4月28日,原告与案外人李旭东签署了《签约阶段更名申请》,约定案涉房屋买受人由原告更名为李旭东,更名手续完成后被告向原告退还房款。同日,原、被告之间还签订了《退房协议》,约定:1.双方解除案涉《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2.买受人应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将合同、购房款等相关费用收据原件交回出卖人;3.买受人须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3日内办理完毕撤销商品房合同备案及网签等相关手续,否则买受人愿意每日按照购房款总额的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备案及网签手续撤销完毕后买受人同意按如下第①种方式处理:①由出卖人办理退款相关手续,应退还买受人的款项为已支付的购房款本金、不含利息……”现原告退款条件已成就,但被告至今拒不退还原告房款。

另查明,原、被告于签订《退房协议》当日完善好案涉房屋更名的资料;案涉房屋现在未登记于原告名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意意思表示,相应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合法有效。原、被告事后就解除案涉合同达成的《退房协议》,同样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合法有效。双方在《退房协议》中约定,双方就案涉房屋的备案及网签手续撤销完毕后,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本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837776元及维修金3485.08元,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房款837776元的资金占用利息,尽管双方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具体退款日期,但被告有义务在合理期限内退还相关款项,结合原、被告已于2021年4月28日完善好案涉房屋更名的相关资料,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应于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退款,被告逾期仍未退款,其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1年6月1日计算至相应款项实际付清日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成都某商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路某退还购房款837776元、维修基金3485.08元及资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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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3151000********4P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经济仲裁、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