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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X、汤XX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年07月19日 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适用法律正确,理由不再赘述。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本案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以及罗XX应否承担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借条系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签具人应当知道其出具借条及在相关书面材料上签字确认的法律后果。罗XX认可案涉《借条》的真实性,该《借条》对借款金额、利息、借款用途均约定明确,足以证明罗XX与汤XX之间形成借款合意。罗XX称出具《借条》不具有借款之真实意思表示,但此后却并未收回《借条》,此与常理不符。汤XX已按《借条》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双方就案涉借款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罗XX应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对于罗XX上诉称,案涉借款实际系汤XX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公司员工账户为通道,对目标公司的注资行为。本院认为该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理由如下:其一,根据现有证据,结合各方陈述,不足以认定案涉借款发生时汤XX实际控制顶游公司;其二,企业公示信息所显示的汤XX出资情况与罗XX所称亦不相符;其三,2018年6月14日顶游公司《会议纪要》对案涉借款产生背景、借款用途均予明确,其所载明向罗XX借款金额,与案涉借款对应。罗XX收到借款后随即转入顶游公司账户,并明确备注为借款,亦符合案涉《借条》及《会议纪要》约定。因此,汤XX向罗XX转款系基于《借条》约定,罗XX对顶游公司基于相应款项投入而形成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据此,一审认定罗XX与汤XX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并无不当,罗XX应就案涉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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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3151000********4P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经济仲裁、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