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菲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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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作出调岗决定 劳动者是否应无条件服从?

作者:姜菲菲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3次举报
2023-04-13


用人单位作出调岗决定
劳动者是否应无条件服从?


工作岗位通常决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在劳动合同缔约当初,劳动者即把工作岗位的名称、内容等作为决定“是否签约”的重要依据,在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从缔约当初的“平等”地位转化为身份上的“隶属关系”,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使劳动者一方相对处于劣势地位。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劳动法将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这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

  • 双方协商一致;
  • 采取书面形式。

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劳动者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姜菲菲律师,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9年毕业于聊城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学士学位,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聊城
  • 执业单位: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520********37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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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1520********37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