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菲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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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代为清偿后向谁追偿

作者:姜菲菲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13次举报
2023-0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三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姜菲菲律师,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9年毕业于聊城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学士学位,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聊城
  • 执业单位: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520********37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
1371520********37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