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4年10月7日,杨XX前往阳江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楼盘看房,对位于阳江市阳X区X城镇xxx三期xx栋xx房产生购买意向。双方约定房屋总价款为67万元,杨XX当日向a公司支付了20000元购房定金,并签订了《阳江XXX认购书》。然而,认购书中载明的房屋总价却为854253元,与先前约定不符。
根据认购书规定,杨XX应于2024年10月10日前携带相关材料和第一期楼款到销售中心签署正式合同文件,但在签约时间截止前,a公司以内部审批手续尚未完善为由,要求杨XX在10月下旬签订。10月24日,a公司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模板给杨XX查看;4天后,当杨XX要求查看正式合同时,a公司却拿出一份补充协议,该协议部分内容与之前的合同模板相悖,还排除了杨XX的部分权利。杨XX对协议中的交付条件、房屋面积误差处理、争议处理方式、办理房产证时间等条款提出异议,希望能修改合同,却遭到a公司工作人员李xx的拒绝,李xx明确表示合同一个字都不能改。
双方协商无果后,杨XX认为这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a公司退还2万元定金,却遭到拒绝。于是,杨XX在2025年1月2日将a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返还定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a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杨XX未按约定时间签署正式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公司有权没收定金。a公司还指出,销售中心现场公示有购房合同文本和补充协议模板,杨XX签署认购书时未提异议,应视为认可相关条款;补充协议内容合理,不存在排除买受人权利、加重责任的情况。
法院经审理查明,确认了杨XX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等证据的真实性。法院认为,杨XX与a公司签订的认购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但认购书中关于“乙方确认已阅读并理解全部合同文件条款”的内容,限制了杨XX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一步磋商的权利。而且,a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未能证明已就该条款向杨XX作出提示和说明。因此,杨XX在签订正式合同前对合同条款提出异议和修改意见,属于正常的沟通协商,双方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归责于双方。
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购房定金20000元给杨XX;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a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谢苑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