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罗慧霞|时间:2024年06月19日|9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蔡某与李某(已故)系母子关系,胡某系李某妻子,李1、李2系胡某的女儿、儿子。2020年9月20日,案外人金某驾驶甘xxx车辆将李某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因金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金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与胡某弟弟胡XX就交通事故赔偿达成协议,由中国M保险公司甘肃分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家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760573.9元,扣除无责赔付18000元,实际支付742573.9元。
后金某为获得谅解,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胡某转账200000元。以上款项一直由胡某代管,现因蔡某与三被告就赔偿款的分割发生争议,诉至本院。
另查明,李某生前与胡某、李1、李2及蔡某一起生活并居住。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应分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45238.2元;
2.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应分得的死亡赔偿金212243.45元,以上总计257481.65元。
3.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死亡后赔偿义务人支付受害人近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的财产损失,是死者近亲属的财产,属于死者近亲属共有,在分配时可以参照遗产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现原告在李某死亡后离开三被告去H城市生活,与三被告没有共同生活基础,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主张对双方的共有物进行分割。
本案中原告与三被告均为受害人第一顺位继承人,原则上应等额分配,每人应分得25%的份额,但从本案四个当事人实际情况来看,蔡某年近70岁,已领取社会养老保险,花费所需资金不大,并且还有两个赡养人,其所主张该笔费用与生活紧密程度和依赖程度不是太高,应当少分按15%计;与此相反,李1、李2尚处于求学阶段,尤其是李2还未成年,胡某又没有固定工作,无经济收入,故此两个孩子对该笔费用与生活紧密程度和依赖程度高,分别应多分按30%计;考虑到胡某还要具体承担抚养两个孩子长大成人的责任,又结合其没有固定工作的现状,胡某在本案中应分得25%的份额。
对于原告蔡某在本案中应获得具体钱款数额的问题。本案受害人死亡后,共有人获得保险公司理赔款742573.9元、肇事司机赔偿款 200000元共计942573.9元,应分别减去被扶养人抚养费、丧葬费、办理丧葬费的合理支出费用后,剩余费用为双方共有物,应在共有人之间按比例分配。
具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为:
蔡某的生活费为9693.9元/年x14÷3=45238.2元,李2的生活费为9693.9元/年x2年÷2=9693.9元;丧葬费应为 77336÷2=38668元;
处理丧葬事宜期间合理支出费用为3人x5天x154元/天=2310元。
以上共计95910.1元,扣除后为942573.9 元-95910.1元=846663.8元,蔡某应得份额为846663.8 元x15%+45238.2元=172237.77元,对此予以认定并予支持,对原告诉请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被告在庭审中不予分割共有物的意见及用该赔偿金偿还他人债务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被告胡某、李1、李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蔡某共有物分割款172237.77元。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710元,被告胡某、李1、李2负担144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