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罗慧霞|时间:2024年05月28日|1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湖北省K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申请人李某与K市Z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引起了广泛关注。李某请求追加第三人赵某、章某、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李某与Z公司的合同纠纷始于2021年,经过一审和二审,最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要求Z公司返还李某品牌权益金39800元,并承担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和案件受理费。
由于Z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于2023年9月1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李某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赵某、章某、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
李某的请求基于以下理由:
1.赵某作为Z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100%持股股东,恶意逃避法院执行,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违法注销公司。
2.章某、武某、刘某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且在转让前未实缴出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在审查过程中查明,Z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赵某作为公司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支持了追加赵某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然而,对于章某、武某、刘某的追加请求,法院认为他们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且在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非讼程序中不宜直接认定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因此驳回了追加这三人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最终,法院裁定追加赵某为被执行人,而驳回了对章某、武某、刘某的追加请求。法院同时指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案体现了法律对合同纠纷中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的严格规定和审慎态度。通过此案,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对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注重对被执行人权利的合理界定。本案为类似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强调了在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主义原则,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赵某、章某、武某、刘某被追加为执行人的合同纠纷案件,不仅展示了法律在处理合同纠纷中的细致与公正,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指导。通过此案,我们更加坚信法律的力量,能够为每一个合法权益的维护提供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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