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玉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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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西晨天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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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张某某、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纠纷

发布者:高玉荣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5日|分类:交通事故 |139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吴某(曾用名:吴某芳),女, 1986 6 28   出生,汉族,江西省浮梁县人,住浮梁县浮梁镇。身份证号码: 36**********29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律师、高玉荣,江西晨天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69 2 16  日出生,汉族, 西省浮梁县人,住浮梁县。身 码: 36*********17

被告:张某,男, 1983 12 27  日出生,汉族,江西 浮梁县人, 住浮梁县。身份证号  36**********39

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11 1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 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 施雯灏、高玉荣,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案现已审理终结。

告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某某、张 俊向原告支付侵权损失 48811 (其中漆面保护膜、改 损失 29950 元、机动车费用损失 4860 元、车辆贬值损失 9001 元、鉴定费 5000 )。2.判令被告张某某、张某向原告支付 6000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某某、张某承担。 实与理由:2022 7 7   14 30 分,被告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赣 H9xx51 的小型客车,沿佛印街行驶至浮梁县佛 印堂前三味地段时, 因变更车道与原告驾驶的车牌号为 H8xx99 小型客车相撞, 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浮梁县 安局交警大队认定, 被告张某某负全部责任, 原告无责任。 事故发生时被告张某乘坐于肇事车辆的副驾驶座位。经查, 被告张某系肇事车辆赣 H9K951 的所有人,该肇事车辆并未 保险。原告车辆在 2021 12 13  日上牌, 上牌后在江 西乐车林贸易有限公司做了全车贴膜。因车膜一旦破损只能 全车更换,不能局部修补,此次事故导致原告车膜损失,价 32000 元。原告担任晨报记者,该赣 Hxx899 事故受损车 辆系职业必需的代步工具,车辆在事故中受损后,原告不得 另行租赁代步车辆, 向景德镇市和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 司租赁大众高尔夫 18 天,产生租车费用 4860 元。该起交通 事故导致原告的奔驰车左前部位受损,更换左前大灯、左前 叶子板、左前轮罩盖板等,经景德镇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 有限公(景德镇奔驰 4S  ) 定损,该车因交通事故发生 贬值, 贬值损失约 20000 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张某某 张某 主张损失赔偿,但协商未果,原告只得委托律师代理向法院 诉, 产生律师费 6000 元。故此, 原告诉至法院, 请依法判 所请。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理,我们不予认 可。需要贴膜只有两处,而不是整车更换。租车费用太高, 租车时间过长,也不合理。车辆属易耗品,一点刮碰不存在 贬值损失原告自己有文化,懂法律, 自己可以到法院处理 纠纷,不需要花钱请律师。

被告张某的答辩意见与被告张某某一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 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 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告吴某拟证明被告张某某对案 涉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告张某某认为,事故发生过程中原告 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本院认为,浮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就事故责任划分后,被告张某某未提出复议,且在诉讼过程 中也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其上述异议不成立。2. 关于景德镇市和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车单、收据。原 告吴某拟证明因车辆在事故中受损,原告不得不租赁代步车  18 天, 租金费用每天 270 元, 共计 4860 元。被告张某某、 张某提出异议,认为车辆不需要维修 18 天,租车费用每天 270 元也不合理,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所有车辆为非营运的通勤代 步工具,车辆受损后影响到了其工作和生活,必然会产生一 些乘车、租车费用,但原告吴某主张的租车天数和租车费用 显不合理, 本院酌定租用时间为 7 天,租车费用每天为 150 元。3.关于江西众邦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 见书及鉴定费发票,原告吴某拟证明①赣 H8xx99 型普通客 膜费用29950 元,车辆贬值损失为9001 元;②部分更换车 膜新旧程度不一会产生色差,建议更换全车贴膜;③鉴定费 5000 。被告张某某、张某认为车膜不需要全车更换、车辆 贬值损失也不存在。本院认为,汽车贴膜产生的费用属于维 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故对鉴定意见中给出的 29950  元贴膜费,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告吴某所有的车辆不属于 待售中或运输中的新车,故其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本院不 予支持4.关于律师代理费发票,原告吴某拟证明为涉案诉 讼其费律师代理费 6000 元。被告张某某、张某认为原告吴 芳自己有文化、懂法律,不需要花钱请律师来处理问题。本 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律师代理费由败诉 方承担没有法律规定,另双方当事人对律师代理费也未作约 定,故原告吴某主张的律师费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2022 7 7   14 30 分,被告张某某驾驶赣 H9x951 型货车, 沿佛印街行驶至浮梁县佛印街堂前三味地段时, 因变更车道与原告吴某驾驶的赣 Hxx9 号小型客车相撞, 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浮梁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 告张某某负全部责任, 原告吴某无责任。 2022 11 3   经江西众邦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定,原告吴某所有的 Hxx99 号小型“奔驰”客车的贴膜费用为 29950 元,事 故造成汽车机盖、左前叶子板两处贴膜破损,根据实际修复 需要,建议更换全车贴膜。原告吴某的赣 Hxx99 号小型客 车受损后,需要维修,无法继续使用,产生了通勤代步替代 用,本院酌定为 1050 元。

另查明,被张某某所驾驶的赣 H9xx51 号小型货车为 被告张某所有,该机动车只投保了交强险而未购买第三者商 险。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 失的 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 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 责任。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某某负事故 责任, 为有过错的一方。鉴于被告张某所有的赣 H9K951 号机车仅投保了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责任限额为 2000  元,不足以赔偿原告吴某所遭受的损失,况且原告吴某所有 的赣 H8xx9 号小型客车还有其他损坏部分需要维修,故本 次事故给原告吴某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告张某某 赔偿。综上,依据本院已采信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结合当 事人的诉求和抗辩,本院认定,本次事故给原告吴某所造成 失为贴膜损失和租车费损失, 两项共计人民币 31000 元。 上所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赔偿 告吴某损失人民币 31000 元;

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人民币 1372 元,减半收取为 686 元,鉴定费  5000 元,两项合计 5686 元,被告张某某负担 5450 元, 原告吴某负担 236

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 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 于该机动一方责任的, 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 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 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 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2021.1.1)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 当事人 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 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 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 时与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 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 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 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 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 的原则进行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

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 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 查收集。

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 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  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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