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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胜诉:朋友借钱不还,帮助当事人追回本金20万以及加倍的延期利息

发布者:江杰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7日 11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松,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杰,北京市炜衡( 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强,男,苗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元意,重庆博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松与被告袁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杰,被告袁某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元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袁某强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月息1%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责仕强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2月16日,被告袁某强向原告王某松借款本金200000元,约定最迟于2019年2月15日归还,利息按月息1%计算,被告袁某强出具了《借条》一张并签字确认。同日,原告王某松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将200000元以很行转账的方式出借给被告袁某强。现原告多次向被告懂要借款被告袁什强一直拒绝还款。

被告袁某强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本息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2015年2月16日,被告袁某强向原告王某松借款200000元,约定于2019年2月15日前归还,利息按月息1%计算,被告因此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并签字确认。原告当天将200000元借款以很行转账的方式出借给被告袁某强。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所欠原告借款已逾还款期限,且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向原告返还借款本息。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及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袁某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松借款200000元,并给付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标准计算]

如果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被告责什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江杰律师专职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法学和金融学双学士学位业务专长: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治理、劳动纠纷处置曾在某大型国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重庆拓朴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