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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押权与劳动报酬、农民工工资受偿顺序比较分析

发布者: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7日|分类:抵押担保 |3386人看过


银行抵押权与劳动报酬、农民工工资受偿顺序比较分析

司法实践中,债务人资不抵债,银行申请法院处置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厂房、土地等),拍卖所得价款该按何种顺序分配呢?银行抵押权能否优先于债务人所欠的劳动报酬受偿呢?银行抵押权能否优先于农民工工资受偿呢?如何区分劳动报酬与农民工工资?

 

一、银行抵押权能否优先于债务人所欠的劳动者报酬受偿?

 

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在制作分配方案时,会将劳动债权列在抵押权之前,这种做法存在错误。笔者查看了相关法律规定,目前能够将抵押权与劳动债权进行比较的,就是破产法113条及109条。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为何113条没有提到抵押权呢?因为此处被分配的财产特指“破产财产”,即劳动债权、税费、普通债权只能就破产财产进行分配,不能对非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何为破产财产?何为非破产财产呢?《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抵押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因此,设定了抵押权的财产属于特定财产,即非破产财产,未设定抵押权的财产为破产财产。针对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其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劳动债权、税费、普通债权并不能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假如劳动报酬优先于抵押权,将可能会造成巨大损害:第一,当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因债务人与劳动者的关系更为亲近,债务人可能与劳动者恶意串通制造虚假诉讼,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我们曾办理的一个案件就碰到过这种情况。第二,从营商环境角度而言,如果劳动报酬优先于抵押权受偿,投资人在投资之初就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即使设定了抵押权,也不能保证资金的安全,长此以往,投资方将不愿意再投资,进而严重影响经济秩序。

 

故,抵押权优先于劳动报酬受偿。

 

二、银行抵押权能否优先于农民工工资优先受偿呢?

 

农民工工资是通过建设工程价款的形式予以体现的。一个工程项目的建设,需要工程施工企业(如湖南建工集团)予以建设,施工企业的建设过程主要是组织农民工完成工程建设,农民工工资由施工企业发放,因此施工企业的建设价款是什么样的受偿顺序,决定了农民工资的受偿顺序。

 

因农民工工资因为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所以立法者在立法时对此做了特殊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将建设工程价款作为第一顺序优先受偿,并明确了其优先于抵押权。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很多银行为了保证其抵押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在发放贷款之前,就要求施工单位出具“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声明”,此类声明是否有效,本文暂不探讨。

 

故,农民工资通过建设工程价款形式予以体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三、如何区分农民工工资与劳动报酬?

 

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为施工单位施工时直至建筑物交付前为建设该建筑物而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其工资发放主体是施工单位;而后者为施工单位交付建筑物后,建设单位利用该建筑物开展经营活动而招聘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普通员工产生的工资,工资发放主体为债务人(抵押人)本人。二者应当以工程交付的时间点、工资发放主体作为区分的主要标准。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认为抵押物处置后应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分配顺位:1、建设工程价款;2、抵押权;3、公益债权、破产费用;4、劳动债权;5、税费;6、普通债权。需要注意的是,大量债务人并未破产,我们认为即使债务人并未进入破产程序,也应参照上述受偿顺序进行分配。我们曾经办过的一个案件,债务人并未破产,法院就是按照上述顺序进行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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