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计算机网络犯罪|v某n“撤销案件”【无罪】
【入检后递交意见,某检退回后,向某安递交意见,撤案】
科学上网软件,去年6月移送某检。当事人委托我,我拟定思路想无罪本案只能不起诉或撤案处理。
【案件情况】当事人搭建网站,售卖访问外网工具,获利46w。
我个人认为这不属于“翻墙”。当事人搭建的通道用运营商的IEPL专线,这个专线本身不需要翻墙,是直接从深圳走内网到香港去,也就是不需要任何加密技术(例如IPSec(Internet Protocol Security)、OpenVPN、L2TP(Layer 2 Tunneling Protocol)这些,是端对端的传输,也不需要避开和突破所谓的网络防御措施,这个在跨境电商和企业用的比较多。
某安移送某检后递交了法律意见书和相关不起诉的文书。
我认为本案证据不足,缺少节点的导入和来源鉴定,只鉴定了访问外网的功能,而后某检退回某安,做继续侦查,因为涉案证据已经灭:失无法还原功能,认可访问外网,不认可翻墙,我们进一步又向某安递交文书。某安劝其认罪认罚,我们拒绝,僵持不下。
今天某安撤案,给予行政处罚。案件无罪成功。
愿每一位误入歧途的人,都能有平等的改过自新的机会。
何思辰律师|计算机网络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