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谷某与被告吴某系朋友关系。自2024年11月开始,被告吴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谷某借款。2024年12月27日,在原告谷某的要求下,被告吴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确认借款合计3.7万元,并明确承诺于2025年1月10日前偿还全部借款。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吴某逾期未偿还借款。原告谷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催要,但被告吴某一直推诿,拒不返还。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谷某委托赵博洋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7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某法院于2026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双方民间借贷关系的效力认定以及被告具体的还款方案。在案件审理初期,赵博洋律师协助原告梳理了转账凭证、借条及催款记录等证据链条,充分证明了双方借贷关系的真实、合法与有效。被告吴某对借款事实及欠款金额均予以认可,但辩称其目前经营状况不佳,资金周转存在严重困难,确实无法一次性全额偿还3.7万元借款。因此,双方的争议焦点从“是否应当还款”转化为“如何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赵博洋律师在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结合被告的实际履行能力,与对方进行了多轮沟通与协商,力求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
【裁判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某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吴某分期偿还原告谷某借款本金3万元,自2026年3月1日起,每月25日前偿还原告谷某五百元,直至偿还完毕原告谷某借款本金3万元为止。如果被告吴某有任何一期不按上述约定数额和期限偿还,视为剩余借款全部到期,原告谷某有权要求被告吴某一次性偿还并就剩余借款本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谷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三百余元,由原告谷某负担。某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经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赵博洋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出色的专业素养与调解谈判能力。首先,在证据组织方面,律师指导当事人完善了借条、转账记录等核心证据链,夯实了胜诉基础。其次,在策略制定上,面对被告无力一次性还款的客观困境,律师没有盲目坚持全额即时清偿,而是务实地提出分期还款方案,并巧妙设置了“一期违约即全部到期”的加速到期条款,既保障了原告的债权实现,又兼顾了被告的实际履行能力。最后,在庭审与沟通中,律师有效安抚当事人情绪,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大幅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时间与经济成本,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