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韩依江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14日 17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泽州县自然资源局、泽州县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邯郸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2021)晋 0581 行初 49 号行政判决书,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韩依江律师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为本案的胜诉进行了充分的庭前准备以及稳定的庭审发挥,晋城市中院审理依法作出了撤销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21)晋0581 行初 49 号行政判决书,以及驳回邯郸市XX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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