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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者:韩依江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14日 55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回顾: 2020年5月,赵先生的妻子申女士经查怀有身孕,为进一步保证顺利妊娠,自孕中、晚期开始申女士便在妇幼保健院进行相关产检,预产期为2021年2月28日。 2021年2月15日,妇幼保健院根据孕妇(孕38+6周)临床指征将申女士收治入院。收治后,院方医师为申女士行OCT试验,静滴缩宫素三天,共计输入17.5U的剂量。 2021年2月22日早晨6时许,申女士遵医嘱进入待产室进行人工破膜、静滴缩宫素引产,待宫颈口开到十指后,申女士被推入产房分娩,顺产过程并不顺利,期间申女士出现烦躁不安、心率加快、心动过速、胸闷等症状,之后申女士感到腹部中央剧烈疼痛,晕厥并休克过去。 2月22日13时许,经妇幼保健院医护人员抢救、行剖宫产术后,申女士腹中胎儿在分娩过程中死产,且申女士子宫被全部切除,丧失生育功能。 2021年2月26日,经市卫健委依法委托,山西迪安法润司法鉴定所对胎儿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胎儿系因子宫破裂出血致其宫内窘迫,缺血缺氧的情况下,最终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021年9月,山西中贝律师事务所韩依江、段李娜两位律师接受申女士的委托,代理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二、医患分歧: 1、患方:韩依江、段李娜两位律师与申女士进行了充分沟通,掌握了整个诊疗过程的全部细节,在详阅病历资料后,代理律师提出院方可能存在以下医疗过错: (1)用药不当。 代理律师认为,在产妇宫颈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院方既未提前使用药物软化宫颈管,也未事先排除禁忌证、明确产妇生产指征,更未严格控制缩宫素的滴速和剂量,院方使用超常规、超剂量的缩宫素进行催产的这一治疗方案,会造成产妇子宫收缩过强、过频,诱发子宫、胎盘血流灌注的风险,引起产妇子宫破裂的风险增大,从而导致胎儿急性宫内窘迫。 (2)诊断不充分,未尽到预见与防范义务,延误诊疗。 代理律师认为,从产妇规律宫缩到宫颈口全开(10cm),第一产程的期间足有40余小时,明显过长,院方并未及时组织有经验的医师对母胎进行全面评估;自产妇宫颈口开全再到胎儿娩出的整个第二产程过程中,胎儿先露部下降受阻,院方却盲目等待产程,未及时修整治疗方案。 代理律师提出,临床诊断是一个循证的过程,同时也是不断修正的过程,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建议其进行必要的检查以便及时获得正确的诊断,同时有义务根据当时的临床诊断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本例中,院方在产妇出现先兆子宫破裂的征象后,未立即采用药物抑制宫缩,未第一时间调整进行剖宫产手术、终止妊娠,延误了抢救治疗的最佳时机,存在过错。 (3)诊疗手段不适当。 代理律师认为,申女士系以“妊娠期血小板减少症”被收治入院的,此时,院方应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和预防责任,应将可能发生产后出血的高危人群进行紧急转诊,或制定相应的诊疗计划并应密切观察产程进展,防止产程延长。但在本例中,院方医务人员未能预见损害后果的发生,未尽到合理诊疗的义务,未能作出及时、正确的诊断和处置。 另外,申女士在被紧急送至手术台实施麻醉后,各项生命体征相对稳定,根据子宫破裂的临床诊疗规范,院方应当迅速查明裂伤处进行缝合,进而保留产妇的子宫,或结合具体裂伤点,对子宫进行部分切除。但本例中,院方行子宫全切除术前,在未穷尽所有药物治疗及保守性手术治疗手段的情况下,直接行全子宫切除术,造成产妇的子宫全部被切除,完全丧失生育能力,以致损害结果的扩大。 2、院方:院方认为,医护人员已经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和提示义务,且院方提供的诊疗方案不存在用药过失,也没有延误治疗,本例中院方没有任何医疗过错,患者所受人身损害与院方的诊疗行为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三、鉴定结论: 2022年3月2日下午,天津天宏司法鉴定中心组织8位妇产科学领域的资深专家与医患双方进行了长达数小时的听证会议,期间医患双方分别阐述了各自的观点和依据,并展开了多轮的激烈交锋。 2022年10月,天津天宏司法鉴定中心做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院方在申女士诊疗过程中存在‘引产指征掌握不严格’、‘胎儿先露下降受阻未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延误抢救时机’等医疗过错,院方的医疗过错与申女士子宫破裂、死产、子宫全切除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 四、判决结果: 2023年2月15日,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代理律师就主张的赔偿项目、赔偿金额所依据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 2023年3月3日,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确认院方在此次医疗事故中存在医疗过错,此次医疗过错与申女士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同时,考虑到此次医疗事故对申女士的身体、心理创伤较大,人民法院酌情认定院方承担80%的责任。 五、法律分析 申女士虽存在妊娠期血小板减少症,但其宫颈条件良好,无需进行特殊处理,不属于母体合并严重疾病需要提前终止妊娠的适应症。因院方对引产指征掌握不严格,采取不适当的诊疗手段,最终造成申女士子宫破裂,院方医务人员未能及时抓住病情变化中对治疗有利的时机并作出及时、正确的诊断和处置,失去抢救胎儿的最佳时机,致使胎儿急性宫内窘迫、缺血缺氧后死亡。院方的前述医疗过错行为系引发此次医疗事故的直接原因,院方对申女士遭受的人身损害后果具有不可推卸和无法免除的责任,故院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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