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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刑事法律风险之—过失致人死亡罪

作者:陈凤珍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13次举报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否避免,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本罪的主观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本罪构成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要素:(1)行为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2)所实施的该行为客观上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3)所实施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幼儿园发生幼儿、学生死亡事故,一般都是因为过失,这些过失表现在哪些方面呢?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司法案例吧。
    一、疏于照顾,幼儿午睡中死亡
    2016年8月某日中午,福建省某幼儿园老师陈某照顾刚入学3天幼儿黄某入睡。因黄某哭闹不肯入睡,陈某为不影响他人休息,于是右手枕着黄某,用一件被单盖在黄某的头部,左手放在盖着被单的黄某头上,一同入睡。起床铃声响后,陈某醒来掀开被单欲叫醒黄某时,发现其脸发白、嘴唇发紫,呼叫无反应,送上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黄某系较柔软的钝物作用于口鼻腔引起机械性窒息而死亡。经一审、二审法院裁决,判处陈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今年来,幼儿园屡屡发生幼儿午睡死亡事故,有幼儿自身疾病原因造成的,有口鼻受堵窒息死亡的,有睡姿不当死亡的,有攀爬摔死的。幼儿园安全教育工作不仅要落实到每位教职工,也要在日常的教育将安全常识灌输到每一位幼儿及幼儿家长。
    二、疏忽大意将幼儿遗留校车内,导致幼儿闷死
    2016年6月早上,校车司机李某驾驶湖南省某幼儿园的非正规校车和该幼儿园随车照管员黄某接幼儿毛某等人到幼儿园后,黄某未按规定清点所接的幼儿人数,也未与带班老师进行交接,将毛某遗忘在车上;李某将车驾驶至幼儿园后,下车未仔细检查车内状况就回家了;颜某作为毛某的带班老师,早上点名发现没有毛某后,既没有与随车照管员李某和毛某的家长核实情况,也未向幼儿园园长报告。直到毛某的亲戚来幼儿园欲接毛某时才发现毛某被遗忘在车内死亡。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毛某符合因长时间处于密闭高温环境中致热射病而死亡。本案中,儿园随车照管员黄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带班老师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校车司机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在现实生活中,幼儿被锁车内闷死,不仅容易发生在普通家庭,也容易发生接送幼儿的校车内。从本案中,我们梳理该起悲剧发生的经过,可以得知在幼儿的交接环节,该幼儿园出现了严重的漏洞和错误。发生校车闷死事故,幼儿园负责人、园长、司机、车主、随车照管人员都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校车有幼儿园,一定要制定和执行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到位。
    三、教职工致人死亡,幼儿园负责人可能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2014年山东蓬莱致幼童12死校车事故:2014年11月19日7时30分,司机戴某驾驶违法改装的重新火车严重超载拉运沙土,与山东蓬莱市某幼儿园的校车发生相撞,倾倒的沙土导致校车内12名幼儿死亡,3名幼童重伤。

    本案中,幼儿园负责人张某,未履行幼儿园安全管理责任,无视校车管理规定,长期雇佣不具备校车条件的车辆和无校车驾驶员资格的人员严重超员接送幼童;面包车车主郭某,明知其所有的面包车不具备校车条件,而长期使用该车,严重超员接送幼童;郭某、张某明知自己没有校车驾驶员资格,仍然驾驶没有校车资格的面包车超员接送学生,上述四人的行为造成12人死亡、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中,司机戴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司机郭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司机张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幼儿园负责人张某张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在血淋淋的教训背后,幼儿园管理者需要通过制定系统的安全管理方法和落地方案,防患于未然。
幼儿园自查提示:
1、教职工对幼儿园安全有无较强的敏感度?
2、幼儿园对进餐、午睡、校车等环节有无切实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
3、幼儿园有无定期的安全管理培训制度?
4、幼儿园对有特异体质的幼儿有无给予特殊的照顾?
5、幼儿园有无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声明:本文部分内容来源于《幼儿园容易忽略的30个刑事法律风险》


陈凤珍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工科背景,有十余年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工作经验,熟悉企业运营模式和风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中山
  • 执业单位: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2020********06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