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租赁中,承租方签署《租赁房屋确认书》后反悔,拒绝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出租方已投入的装修成本能否追回?本案中,北京A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面对承租方一概否认、拒不认账的态度,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朱律师精准把握预约合同的法律规则,为委托人成功锁定核心损失、有效挽回经济利益,彰显了预约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与诚信履约的司法导向。
本案中,朱律师凭借对预约合同法律规则的精准把握、扎实的证据组织能力和有力的庭审代理意见,为当事人成功追回装修款项,最大程度上挽回其经济损失,充分展现了专业律师在合同纠纷争议解决中的核心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形式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为担保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交付了定金,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预约合同成立。
预约合同是法律承认的合同类型,签订合同时要秉持审慎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后要诚信履约,不要“出尔反尔”,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