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责令县政府限期履职
市政府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年*月**日正式立案。复议机关查明:20**年*月**日,申请人通过邮政速递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年*月**日签收,但截至复议申请提交之日,申请人未收到任何答复。
值得注意的是,被申请人A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复议机关提交任何书面答复,也未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条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最终,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作出处理。
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不是简单的“没做事”,而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有义务、有能力履行职责,却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或者消极敷衍、不履行的行为。
行政机关所拥有的权力并非“特权”,而是一种“责任”。“有权必有责”不仅是一句“口号”,更是行政机关必须恪守的法律底线;“不作为即违法”也并非空洞的说辞,而是守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屏障。许多人在面对行政机关不作为时,往往会觉得“民告官”太难,进而放弃维权。但实际上,随着行政法治的不断健全,“民告官”早已不再是难题,法律始终站在公平与正义的一边,坚定保护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