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L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局依法拘留。
律师介入:全面梳理案情,奠定辩护基础
接受委托后,贠律师第一时间启动代理工作,首要任务是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与L某的涉案情况。通过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律师详细询问了案件发生的全过程、L某在涉案行为中的具体作用、主观认知等关键信息。
精准辩护:多维度论证,申请不予批捕
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贠律师制定了“认罪悔罪+情节轻微+无社会危险性”的核心辩护思路,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予批捕申请书:
成功取保
经贠律师的专业辩护与积极沟通,检察机关采纳了相关法律意见,决定对其不予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L某终于在律师的努力下重获自由,得以回归家庭,继续陪伴年幼子女,并积极配合后续司法程序。
恒略说法
一、逮捕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1款规定,逮捕需要满足三个要件,分别是证据要件、刑罚要件、逮捕必要性要件,三个要件同时具备,即应当予以逮捕。
(一)证据要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二)刑罚要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三)逮捕必要性要件:社会危险性
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5种社会危险性的: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二、不批准逮捕的情形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不批准逮捕的原因有三:
(一)不构成犯罪。如果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亦或是存在《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则不批准逮捕。此种情形即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司法程序也将终结。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时,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但此种情况下并不代表犯罪嫌疑人绝对无罪或者案件永久“搁置”,检察机关会向公安机关列明补充侦查提纲,待证据补充完毕后,公安机关仍可继续提请逮捕。
(三)无逮捕必要。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比较轻微,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可以不批准逮捕。此种不捕不代表犯罪嫌疑人无罪,而是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只是不需要羁押,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程序会继续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