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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刘律师代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助当事人获缓刑判决!

作者: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5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次举报

  案件简述


  **市**区公安分局破获一起涉案金额高达122亿余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案核心人物L某(另案处理)通过设立A集团、B公司等机构,以"基金理财产品"为幌子,承诺7.5%-14%年化收益率,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达122亿余元。在这场波及数千投资人的金融风暴中,A集团青年部投资经理Z某因参与理财产品宣传推广,于****年*月**日被依法羁押,后被**市**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检察机关指控,Z某作为A集团青年部投资经理,在职期间参与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面对突如其来的指控和可能面临的牢狱之灾,Z某家属紧急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担任辩护人。


  焦点问题:


  (一)涉案数额


  起诉书中指控Z某参与吸收存款500万元,刘律师经审查发现,Z某实际入职时间为2017年(起诉书写为2016年),如何准确界定实际涉案金额,成为影响量刑的关键。


  (二)量刑情节


  是否具备从犯、坦白、退赔等法定从宽情节;作为基层投资经理,Z某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作用大小直接关系刑罚轻重。


  (三)缓刑适用


  是否符合刑法关于缓刑的实质要件,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的量刑起点为三年有期徒刑。Z某涉案金额已达"数额巨大"标准,如何在法律框架内争取缓刑,成为辩护工作的核心目标。


  辩护意见


  刘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深入分析案件事实与证据,提出以下关键辩护意见:


  1.明确从犯地位,强调主观恶性较小


  律师指出,Z某系通过正规招聘入职,担任投资经理,其行为受公司统一管理指挥,未参与资金支配或决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2.主张对涉案金额进行合理核减


  律师提出,Z某于20**年入职,部分审计金额发生在其入职前,应予以扣除。


  3.突出坦白、退赃等从宽情节


  律师强调,Z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家属积极退赔全部违法所得,最大程度弥补投资人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的坦白情节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


  4.综合建议适用缓刑


  结合Z某无前科、系初犯、悔罪态度诚恳、退赃彻底、社会危害性已降低等情形,依据《刑法》关于缓刑的规定,建议法院对其判处缓刑,以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司法效果。


  法院判决


  **市**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从犯、坦白、退赃等量刑情节的意见,认定Z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鉴于其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全部退赃且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判处Z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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