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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刘律师代理涉嫌盗窃罪案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

作者: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5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次举报

  案件简述


  w某在某超市内实施盗窃在售商品行为共计**次,累计价值*****余元。同年,w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当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5年*月*日,w某被检察院取保候审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w某涉嫌盗窃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案发后,w某意识到事态严重性。在本案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委托恒略刘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w某坦言,虽然涉案金额较小,但多次盗窃可能要面临刑事追责,她的内心充满担忧。


  代理意见


  刘律师接受委托后,始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案件依法公正处理为核心,进行了查阅卷宗,听取w某陈述等一系列细致且有针对性的代理工作。恒略律师认为对本案涉嫌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依据《刑法》等相关规定,w某具有以下减轻、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w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本案结果: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经全面审查案卷材料、证据及刘律师提交的辩护意见后,充分采纳了刘律师的核心观点,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检察院认定:w某虽实施了盗窃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w某不起诉。


  恒略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相关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恒略律师提示大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记不要因为一时贪念让自己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是律师介入处理的最佳时间。律师的及时介入,极有可能为当事人申请到取保候审或者不起诉决定。因此当自身面临或有亲属涉嫌刑事犯罪被拘留之后,建议应第一时间委托刑事律师介入,以免错过最佳解决问题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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