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突发困境下的错误选择
因被害人报案,Z某被抓获。检察院以诈骗罪(数额巨大)对Z某提起公诉,案件进入审判阶段。
律师介入:挖掘关键辩护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接受Z某委托后,指派贠律师与汪律师(实习)组成辩护团队。接手案件后两位律师迅速开展工作:
?全面阅卷,夯实案件细节:团队仔细查阅了侦查卷宗,包括Z某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和解协议书等材料,确认涉案金额、作案时间、退赔情况等关键事实,梳理出“Z某无犯罪前科”“全额退赔并获谅解”“自愿认罪”等核心情节。
?发现程序瑕疵,应纳量刑考量:律师发现检察院未依《刑诉法》第174条启动认罪认罚具结程序,剥夺Z某法定辩护权利。恒略律师据理力争,促使法庭将此纳入量刑考量。
?多次会见,深挖辩护要点:律师多次会见Z某,详细了解其作案动机——并非以诈骗为初始目的,而是因母亲重病急需医疗费、房租催缴等突发情况,才隐瞒资金链断裂事实继续诱导刷单,且钱款多用于家庭开支而非挥霍。同时,得知其母亲已因本案相关压力离世,父亲身患重病,尚有年幼子女需照料,这些家庭特殊情况成为重要辩护切入点。
?精准定位,制定辩护方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律师确定以争取“缓刑”为核心目标,从“认罪认罚”“全额退赔”“主观恶性小”“家庭困境”等多维度构建辩护体系,并准备了完整的法律依据支撑。
辩护意见多维度论证,力促从轻处罚
庭审中,贠律师围绕案件细节展开辩护,核心意见如下:
1.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确:Z某自归案后始终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或抗拒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虽检察院未安排认罪认罚具结程序,但不影响其悔罪诚意,符合从轻处罚条件。
2.程序瑕疵“转化”当事人权益保障:经过阅卷及会见得知,自案件侦查阶段以来,Z某一直明确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且同意认罪认罚具结程序适用,但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并未给予Z某认罪认罚具结的程序机会,依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该行为明显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剥夺了被告人Z某的法定辩护权利,侵犯了Z某的相关合法诉讼权益,故该部分罪轻情节应纳入量刑考虑。
2.全额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家属协助下,Z某已退还全部13万余元赃款,二被害人出具谅解书,有效降低了案件社会危害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从轻处罚。
3.主观恶性较小,动机特殊:Z某初始目的是通过提升店铺评分转让获利以改善家庭经济,后因母亲重病、房租催缴等突发情况才陷入诈骗,钱款多用于医疗和生活开支,而非个人挥霍;且资金链断裂后未逃匿,反而主动说明情况并承诺还款,可见主观恶性较低。
4.人文考量:其母亲已离世,父亲身患重病,年幼子女无人照料,Z某是家庭主要支撑。对其适用缓刑,既能体现司法温度,也能保障家庭基本生活。
5.无再犯风险,符合缓刑条件:Z某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对其判处缓刑处罚,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可激励其积极改造,促进再社会化。
法院判决:辩护意见获采纳,当事人获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Z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被告人Z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考虑到Z某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在家属的协助下自愿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获得谅解,本院在量刑时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罪轻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Z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遭遇困境绝非犯罪借口,但法律从不漠视人性。本案判决使面临实刑风险的Z某得以回归家庭照顾重病父亲与幼子,贠律师团队以专业洞察将法律程序瑕疵转化为当事人权益保障、精准呈现减轻情节等,最终让当事人在依法担责的同时,获得重返家庭、重塑人生的宝贵机会。
恒略说法
诈骗金额有不同量刑标准。通常三千到一万多属“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三万到十万多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十万以上是“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但在探讨诈骗罪的金额量刑标准问题时,并不能一概而论。除了基础的量刑标准外,还有诸多影响因素。比如嫌疑人在案发后的表现,是否积极退赃退赔,这对量刑会有一定影响。还有诈骗行为的手段恶劣程度等也会在量刑时被考量。
所以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的介入时间越早,越能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法律框架内争取最优结果。无论是厘清案件事实、提出辩护意见,还是平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专业的法律帮助都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