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一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打破了z某原本平静的生活。曾经作为A公司的一名普通业务员,她未曾想过,这份看似常规的销售工作,会让自己卷入一场涉案金额高达1200余万元的刑事案件。(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z某作为A基金公司的基层业务员,在法定代表人M某(已判刑)主导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通过发放传单、承诺高额返利等方式,该公司在海淀区吸收众多集资参与人资金。经查,被告人z某任职期间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为人民币1200余万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24232.57元。2024年8月,z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根据《刑法》规定,该罪名基准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z某陷入了深深的无助与恐慌。她不仅要面对法律的制裁,还要牵挂家中年仅五岁的幼儿。在这样的困境下,其家人委托了贠律师和汪律师(实习)为其辩护。
律师代理
接手案件后,两位律师迅速投入工作,通过查阅案卷、多次会见当事人,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逐步构建起完整的辩护思路。
恒略律师认为:
被告人z某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但被告人z某具有多个从轻、减轻处罚的罪轻情节,被告人z某家属已积极配合完成全部工资薪金所得的退赔事宜。另z某亦构成坦白情节,已自愿配合人民检察院完成全部认罪认罚程序流程,且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且z某的子女年龄尚幼,身边亟需亲人密切关照与持续护理。故恳请贵院依法对被告人z某判处缓刑处罚。
同时,从以下核心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述:
1.认罪认罚全面履行
z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构成坦白情节。
2.违法所得积极退赔
其家属在审前代为退赔20万元,审理阶段z某再退12万元,总计退赔32万元,最大限度弥补投资人损失。
3.双重受害者身份
z某本人也是受害者身份,证据显示z某自身亦投资十余万元于公司项目,z某是基于对A公司宣传的错误信任,而成为该公司刑事犯罪行为的不幸工具。
4.从犯地位明确
z某作为基层业务员,不参与项目决策、资金运作,仅负责底层销售工作,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小,主观恶性极低。
5.人文关怀考量
z某的儿子年仅五岁,身边亟需亲人密切关照与持续护理。z某是家中的重要生活成员,且是其他家庭成员的主要精神支柱,对z某本人判处缓刑,对于其儿子的照护与陪伴,以及家庭的和谐和睦状态具有较大稳定的帮助和作用。对其予以从宽处理,体现司法人性化管理和人文关怀。
6.社会危险性评估
z某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对其判处缓刑处罚,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可激励其积极改造,促进再社会化。
本案结果:法理与情理的平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z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但综合全案事实,采纳了恒略律师的相关意见:
1.z某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2.已退赔部分违法所得,且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z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案扣押款项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继续追缴剩余违法所得50万元。
这一判决既体现了法律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也兼顾了案件的具体情节和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平衡。
恒略说法
本案中,恒略律师通过专业辩护,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又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对z某而言,缓刑判决意味着她能够在社区的监督下继续照顾年幼的孩子,避免家庭陷入更大的困境。这不仅是对个体的宽大处理,更是司法人文关怀的体现,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家庭与社会的和谐稳定,更有利于促使其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本案提醒:参与金融投资需提高警惕,切勿轻信“高额返利”承诺;若不慎卷入非法集资活动,应及时配合调查、退缴违法所得,争取法律从宽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