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投资陷阱下的巨额损失
W某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于某市设立A财富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下称"A公司"),并在多地开设分支机构。(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公司以"B股权投资基金""XX红利"等理财产品为诱饵,通过打电话、发传单、业务员上门推介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尤其是老年人宣传"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项目,以债权转让名义签订《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等文件,用POS机刷卡或银行划扣方式吸收资金。截至2019年,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超1.9亿元,受害人数逾3000人。
S某正是经A公司部门经理F某推介入局的。F某与丈夫X某在明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款项的情况下,仍以“民间借贷”为名对S某实施诈骗。他们谎称“必定还本付息”,绝对靠谱!"S某动了心,将毕生积蓄50多万投入其中。起初S某确实收到过微薄的利息,但2019年起兑付开始拖延,剩余的本金及利息款项根本系遥遥无期,回款无望。直至2020年XX公司资金链彻底断裂,负责人W某"失踪"。而F某夫妇更是翻脸不认账,不仅对S某的还款诉求恶语相向,X某甚至持菜刀威胁他"再要钱就不客气"。
律师介入:从证据碎片到完整控告链条
多次维权无果的S某经人介绍找到贠律师。听完他的遭遇,贠律师第一时间梳理了案件关键信息:A公司未获金融许可吸收资金达1.9亿元,涉及3000余人且多为老年人;F某夫妇明知公司无兑付能力,仍虚构"有金融牌照""按期还本"等事实骗取投资,事后还实施威胁行为。
"这不是简单的民事纠纷,而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诈骗罪的刑事案件。"贠律师明确判断。接下来的代理工作从以下核心展开:
(一)证据梳理与固定
(二)精准起草法律文书,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贠律师起草了《刑事控告书》,明确三项请求
文书中,律师详细论证了涉案行为的犯罪构成:A公司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要件;F某夫妇虚构公司有金融牌照、能按期兑付等事实,符合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的构成要件。
(三)全程协助控告与沟通:贠律师全程协助当事人向公安局递交控告材料,并逐一阐释证据关联性:"POS机刷卡记录显示资金直接进入公司账户,《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实质是吸收存款的伪装,3000余名投资人的范围已超出'特定对象'范畴,完全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
(四)持续推进:案件迎来突破性进展:为推动案件进展,贠律师起草提交《案情进展通报申请书》,再次明确请求:通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诈骗罪的侦办进度;责令被控告人退还款项;申请书详细列明S某多次询问未果的情况,强调受害人的知情权与财产权应当得到保障。
官方通报:案件进入实质性侦办阶段
此后,贠律师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并进行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等工作。后县公安局正式对本案立案侦查,明确将北京A财富山西分公司及W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F某夫妇涉嫌诈骗案纳入侦查范围。
县公安局发布官方通报,通报了案件侦办情况,要求未报案受害人尽快提交证据,责令涉案人员退缴非法所得,并明确表示将依法严惩犯罪行为。这份通报不仅给S某带来了希望,也让其他受害者看到了维权的曙光。
恒略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此类犯罪通常具备以下特征,需提高警惕:
?非法性: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无吸收存款资质;
?公开性:通过电话、传单、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
?利诱性:承诺"保本高息""定期返利",用短期回报骗取信任;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而非特定人群吸收资金。
遭遇此类情况,应第一时间收集合同、转账记录、宣传资料等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刑法》规定,涉案人员在公诉前退赃退赔可从轻处罚,积极配合侦查是挽回损失的重要途径。
本案中,贠律师凭借扎实法律素养及办案经验,通过专业法律文书与程序推进,促使刑事案件依法立案。目前公安局正全力追查资金去向,S某的维权之路初现曙光。这也再次警示公众:凡承诺“高息保本”的理财项目,务必查验金融机构资质,切莫轻信业务人员口头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