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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恒略律师代理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案,助当事人成功争取不起诉决定!

作者: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5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5次举报

  案件简述


  Z某为解封其网络销售平台店铺,通过他人伪造《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北京文化旅游合作促进平台携A科技发行平台地区旅游一卡通的函》一份。Z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取保候审,2025年6月经检察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代理工作与核心法律意见: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严律师、王律师作为Z某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工作,并基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实有力的《不起诉意见书》,核心辩护意见聚焦于论证Z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具体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精准定性:行为处于处罚临界点:Z某的行为介乎于治安处罚与刑事追诉标准之间。其伪造公文的行为虽触犯刑法,但必须严格考察其具体情节是否符合刑事追责的必要性和严重性。


  2.论证“情节显著轻微”的核心要件


  ?伪造数量极少且目的未遂:强调Z某仅伪造了1份国家机关公文,且其使用该伪造公文解封店铺的目的并未得逞(店铺解封未成功或未实际用于后续经营)。


  ?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着重指出该伪造公文的使用尚未造成任何可量化的危害后果(如经济损失、管理秩序混乱、他人权益受损等)。Z某也未通过该行为获得任何违法所得。


  ?及时纠正可能性:其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纠正或弥补。


  3.全面剖析社会危害性微小


  ?公文重要程度一般:涉案公文内容系关于“北京文化旅游合作促进平台成员单位报名参与发行平台地区旅游一卡通服务项目”的通知函。该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重大财产交易或人身权利等核心、敏感事项,属于行政机关一般性合作事务通知,重要性相对较低。


  ?具体用途非违法犯罪:该公文的具体用途体现在对上述平台成员单位对该地区发行旅游一卡通服务项目。该公文用途并非是用作违法犯罪的事情上。


  ?主观恶性较小:恒略律师强调Z某伪造行为的动机是“图省事”、“法律意识淡薄”,意图快速解决其店铺解封的技术性问题以恢复经营。其主观上并非蓄意挑战国家机关公文权威或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恶性相对较小。


  ?无非法获利目的与事实:Z某使用该公文的目的并非直接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如骗取钱财),且事实上也未从中获得任何违法所得。


  ?一贯表现良好:Z某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劣迹,本次行为属于初犯、偶犯,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低。


  4.强调认罪悔罪态度:强调Z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侦查,悔罪态度诚恳,符合关于从宽处理的法定条件。


  本案结果:检察院采纳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采纳了恒略律师的法律意见,于2025年6月作出《不起诉决定书》:Z某的行为虽触犯《刑法》第280条(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情节,依据《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规定)及《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相对不起诉规定),依法决定不起诉。


  本案中,Z某虽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但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刑法“谦抑性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统一。本案亦警示大家,在经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程序瑕疵触碰刑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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