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王某因不满刘某驾车缓慢,超车后故意阻挡其通行。被激怒的刘某多次试图逼停王某,最终在路口趁王某等红灯时,将车横挡其前并下车理论。双方爆发激烈口角,王某强行驾车离开,将刘某顶在引擎盖上行驶致其受伤。经司法鉴定,刘某左侧第7、8前肋骨折、右小腿挫擦伤,构成轻伤二级。(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王某当日被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同年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件随后由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指控王某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责任。
接受委托
安律师、宋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展开辩护工作。详细查阅案件卷宗,与王某进行了多次深入沟通,全面了解了案件经过和王某的动机、目的,深入分析案件关键点:
1.刑责升级风险:行政拘留已执行,轻伤二级已构成刑事立案标准,需避免升格量刑;
2.过错划分:刘某两次别车行为对矛盾升级负有一定责任;
3.量刑空间:王某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等法定从轻情节。
“事实厘清+情节从轻”的辩护意见:
1.本案因民间纠纷引发,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王某与刘某之间的冲突源于行车纠纷,属于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王某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2.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案发后,王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后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3.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王某及其家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刘某的谅解,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王某的社会危害性。
4.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刘某在行车过程中未能保持冷静,多次欲逼停王某车辆,并在交叉口与王某发生言语冲突,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5.王某一贯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风险。王某在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一贯表现良好。案发后,王某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悔恨,并表示将吸取教训,不再犯类似错误。
基于以上辩护要点,恒略律师向法院提出对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判决结果:辩护意见获关键性采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采纳了恒略律师提出的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辩护意见,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虽未采纳缓刑意见(法院认为驾车撞人手段危险性大),但判决结果实现重大突破,较同类案件基准刑期减少量刑,并从量刑建议十个月减少四个月。
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2月16日起至2025年6月3日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交通出行中,难免会遇到各类纠纷,此时保持理智尤为重要。本案中,双方因行车问题产生矛盾,最终升级为刑事犯罪,不仅造成身体伤害,更需承担法律后果。若遭遇类似情况,请务必冷静处理,避免情绪激化引发冲突,可通过报警、保留证据等合法途径解决问题。一旦涉及刑事指控,及时寻求专业律师介入至关重要,律师能从案件细节中梳理有利情节,如自首、赔偿谅解等,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降低不良后果。安全出行,理性为先,法律途径才是解决纠纷的正确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