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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刘律师代理二审故意伤害罪案:辩护策略得当,当事人获减刑三年!

作者: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5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次举报

  前言


  2025年6月,由A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中,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律师代理的w某故意伤害案迎来重大转折——w某刑期由一审的十三年减至十年。这三年刑期的缩减,凝聚了恒略律师对复杂因果关系的精准剖析与对量刑情节的深度挖掘。(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冲突爆发:酒后争执引发的致命伤害


  w某与被害人L某、C某等人聚餐饮酒。席间,双方因w某此前拖欠的1万元借款发生激烈争执,L某当众辱骂w某后,w某抄起啤酒瓶猛击L某左额顶部,致其头部当即流血不止。虽经送医抢救,L某仍于次日凌晨死亡。


  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w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元(已给付*****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随案移送的相关物证按物证保存。


  二审攻坚:突破性辩护


  一审宣判后,w某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并委托刘律师代理二审案件。刘律师对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和研究,详细分析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和证据。他发现案件中存在疑点和可辩护之处,如鉴定意见的合法性、被害人的自身健康状况对死亡结果的影响等。同时,他积极与w某及其家属沟通,了解案件背后更多的情况和证据。


  刘律师聚焦以下核心争议,构建严密辩护体系:


  (一)主观故意之辩:强调非故意伤害的主观心态


  刘律师指出,w某与L某本是朋友,双方仅因借款纠纷和酒后的言语冲突引发矛盾,w某并非蓄意伤害L某。他一时冲动用啤酒瓶击打L某头部,其主观上更多是出于愤怒和情绪的宣泄,而非积极追求或放任造成L某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应当考虑是否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的可能性,而非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二)被害人过错:


  针对一审法院不认可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观点,刘律师提出,L某在酒桌上率先辱骂w某,这一行为激化了双方的矛盾,虽然辱骂本身可能不构成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但在本案的具体情境下,其对冲突的升级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认定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


  (三)鉴定意见之辩:质疑鉴定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刘律师对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提出了质疑。他指出,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是否全面了解和掌握了L某的身体健康状况存疑,且心血、尿液、胃内容物未制作提取笔录,检材来源的清晰性和可靠性有待进一步核实。同时,鉴定时间在被害人死亡4天以后,可能会对鉴定数据的客观性和科学性产生影响,因此申请对L某的死亡原因重新鉴定。


  (四)因果关系之辩:主张多因素导致死亡,w某行为非唯一原因


  刘律师强调,L某本身存在多种健康问题,如急性心肌缺血、腔隙性脑梗死、高血压病三级(极高危)等,且案发当天大量饮酒,导致乙醇中毒。这些自身因素与w某的击打行为共同作用,最终导致了L某的死亡。因此,不能简单地将死亡后果完全归咎于w某的行为,w某的行为与L某的死亡之间仅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而非直接因果关系,w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此外,刘律师还提出,w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二审期间,w某的亲属还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这些情节均应当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对w某从轻处罚。


  终审改判:改判十年有期徒刑,减刑成功


  经过刘律师的不懈努力和有力辩护,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了部分改判。法院认为:上诉人w某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吵,持啤酒瓶击打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法院定罪准确。关于w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各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审查后认为,w某明知持啤酒瓶击打头部要害部位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仍实施该行为,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害人L某虽有辱骂行为,但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鉴定机构资质合法、程序规范,虽尸检间隔较长但冷冻保存未影响关键伤情判断,驳回重新鉴定申请;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害人的死亡系w某持酒瓶击打行为所致,二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然而,鉴于w某认罪悔罪,其亲属在二审期间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等情节,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对w某的量刑部分,改判w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刘律师通过"法理+情理+技术"的三维辩护策略,在看似"一锤定音"的案件中挖掘出改判突破口,印证了刑事辩护中"细节决定成败"的执业哲学。本案亦提醒公众:酒后冲突易触刑律,理性解决纠纷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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