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Z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3年8月被羁押于A县看守所。同年12月15日至20日,Z某出现腿脚行动不便的症状,经送至医院检查未发现病因。(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12月24日7时许,Z某大便失禁,当日值班的管教民警F某和L某在安排清理过程中,因怀疑Z某装病,长时间将其置于室外寒冷环境中,并对其实施了殴打行为。次日,Z某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Z某符合因失温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殴打外伤、热水烫伤及未进食均对其死亡发生有一定促进作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F某和L某作为看守所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Z某以殴打、受冻的方式进行体罚虐待,导致Z某死亡,情节特别严重,应以虐待被监管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接受委托
本案中,被告人L某是否存在虐待被监管人Z某的故意,以及其行为是否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并且情节是否特别严重?如何证明L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及其罪责轻重,以及如何为L某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恒略律师作为被告人L某的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到案件的准备工作中。通过仔细研究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L某、走访相关证人、积极争取被害人家属谅解、积极调取对被告人有利的其他情节等方式,全面了解了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和作出周全的辩护策略。
本案结果
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L某犯虐待被监管人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恒略说法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戒毒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实施殴打或体罚虐待,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一般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若监管人员以虐待的故意对被监管人进行虐待,虽未造成伤残、死亡后果,但情节已达到严重程度,即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若因虐待的故意或过失导致被监管人伤残、死亡,同样认定为虐待被监管人罪。若监管人员以伤害的故意致使被监管人伤残、死亡,则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若以杀人的故意致使被监管人死亡,则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若监管人员没有虐待或伤害的故意,但因履职行为不当,过失导致被监管人死亡,则依照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