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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恒略律师成功辩护一起污染环境罪,M某获缓刑!

作者: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5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5次举报

  当前,保护环境已成为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然而,有时企业或个人因缺乏环保意识或法律常识,可能会触犯法律,面临刑事指控。本案便是一起典型的因环境污染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进入逮捕期,M某的家属焦急万分,委托我所贠航律师为其辩护,最终M某被成功取保。


  近日,本案再传捷报,在法院判决阶段,贠航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辩护策略,为M某争取到了缓刑的判决。


  案情简述


  公诉机关认为,M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故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总体辩护意见


  M某虽犯污染环境罪,但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其在A材料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全力实施污染治理,基本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取得良好生态修复效果。M某家庭情况特殊,父母患重病,子女年幼,亟需照顾。M某无主观故意犯罪意图,未获非法利益,作用较小,主观恶性极小,构成坦白,已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判处缓刑。


  本案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贠航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M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委托其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


  但考虑到M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参与环境修复,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法院最终判处M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恒略说法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工业排放,是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这种污染不仅直接危及民众的生命与健康安全,还可能导致资源的无谓浪费,给国家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在严重情况下,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注重环境保护,守护好绿水青山,这样才能更有可能创造出真正的财富——金山银山。


  【关联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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