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王某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被取保候审,后被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王某的家属心急如焚,四处寻求法律援助。最终,他们选择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作为王某的辩护人。刘律师在接到委托后,迅速展开了工作,仔细研读了案卷材料,并与王某进行了深入的沟通,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经过初步研判,刘律师认为,虽然王某的行为确实构成了诈骗,但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有争取到不起诉的决定的可能性。
本案结果
检察院充分采纳了恒略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收到不予起诉决定书的那一刻,王某及其家属激动得热泪盈眶。他们深知,这份决定不仅意味着王某的“无罪”和免受牢狱之灾,更意味着她有机会重新站起来,而且她也吸取了教训以后会守法做事合法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