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刘律师又收到一份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经过刘律师的有效辩护,A市人民检察院在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决定对刘律师代理的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嫌疑人F某不予起诉。
案情简述
经公安局侦查终结,以F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起诉认定
接受委托
刘律师接受F某委托后,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听取犯罪嫌疑人陈述,刘律师认为F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没有犯罪事实。F某垫资承建新民居工程,通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是在光明村取得“行政许可”,存在信赖利益保护的前提下,依据合法的合同关系进行施工建设,不存在违法性,更不是本罪的犯罪主体,不存在犯罪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之规定,建议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在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秉持客观公正态度,最终采纳律师意见以“公安机关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至此本案成功取得“无罪结果”,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温度,亦使得相关企业单位大受鼓舞,放心大胆干事创业,增强了大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