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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H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恒略律师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作者: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5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次举报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人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与刑事拘留、逮捕相比,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具有较高程度的自由,后续被撤销案件、不起诉或适用缓刑的概率也高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说取保候审是所有被羁押当事人的首要目标。


  案件简述


  恒略律所贠律师办理一起寻衅滋事犯罪案,当事人H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贠律师接到委托后,及时会见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全面了解案件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之规定,贠律师认为对嫌疑人H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既不会妨碍本案侦办程序的正常进行,不会有任何社会危险性,而且能使H某治疗自身疾病,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取保候审的规定,也符合人道主义原则。对H某采取取保候审是合法、合理、合情。


  贠律师特向检察机关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并从以下几点说明理由:


  1、对H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2、H某身体状况欠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符合刑事法律中蕴涵的人道主义原则;


  3、H某本人愿意积极赔偿受伤警官的经济损失,且其一贯表现良好,之前没有任何的违法乱纪行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影响案件的日常侦办工作;


  4、H某在京有自有房屋,并可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不存在逃跑的可能,可随传随到;


  5、本案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H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6、H某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


  判决结果


  经检查机关审查,认为对H某没有继续羁押必要,最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决定,当事人获释放回家。


  恒略说法


  通常涉及刑事案件,在“黄金救援期”内(因刑事拘留期限最长为30天,审查逮捕的期限最长为7天,所以被广为称之37天黄金期,一般实际会少于该期限)需要通过申请取保候审、申请不予批准逮捕等方法争取到取保候审,为后期不起诉、免予处罚或缓刑甚至撤销案件打好基础,通常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逮捕,再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则会更难,但也不是毫无机会,这就需要充分创造适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并充分运用好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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